一次記12分!他做了什麼……

眾所周知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

由於辦理號牌需要一定的時間

所以對於新車來說都會有一定的真空期

於是

一些車主就耍起了小聰明

即便是辦理了號牌也不按規定懸掛

當然最終的目的是

為了逃避電子眼的抓拍

但!!!

還是逃不過交警的火眼金睛

一次記12分!他做了什麼……


近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鐵騎隊民警在濱河路路段執勤時,一輛未懸掛號牌的黑色小型轎車駛入民警的視線,民警立即上前予以檢查,並從該車內發現一副嶄新的魯F33***號牌。領了號牌卻不用!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人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時隔不久,民警再次查處一輛白色小型轎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違法行為。

針對這2起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民警對駕駛員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對兩位駕駛員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一次記12分!他做了什麼……


一次記12分!他做了什麼……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12分

交警提醒廣大車主朋友們,只要是上路車輛,就必須懸掛號牌。剛買新車時,車主要向車輛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號牌。在申請號牌的這段時間內,車主若需要開車上路,就要申請臨時號牌,並將臨時號牌放置在前後車窗的醒目位置。車牌到了後,一定要及時將號牌安裝好才能上路行駛。

另外,臨時號牌就是在我們沒有取得正式牌照前的一種過渡牌照,在此期間行車上路必須使用臨時號牌,它的法律效應和正式牌照是一樣的,在取得正式牌照後臨時號牌作廢!

(供稿:臨沂交警直屬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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