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檢察院檢察長“雲出庭”支持公訴一起重大口罩詐騙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4月27日下午,隨著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一起涉案金額達30萬的口罩詐騙案通過網絡“雲庭審”在中國庭審公開網拉開序幕,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戉以公訴人的身份“雲出庭”支持公訴。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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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貪念,換來牢獄之災

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為詐騙他人錢財,對被害人陳某某謊稱可以代購口罩,騙取被害人陳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轉來的30萬元人民幣貨款,並於當晚將該筆貨款揮霍一空。之後被告人朱某某以各種理由謊稱已發貨或者拖延發貨口罩,被害人陳某某因此懷疑被詐騙而於3月6日報案至靈山縣公安局。靈山縣公安局於3月10日立案偵查,被告人朱某某於3月30日投案自首。案發後,朱某某及其家屬已經退賠30萬元贓款給被害人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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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通過兩次轉賬30萬元給朱某某

涉疫犯罪,檢察長帶頭辦案顯擔當

被告人朱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的購買口罩款,數額巨大,應依法以詐騙罪嚴懲。靈山縣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長親自辦理該案,並快捕快訴。該案件的辦理體現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的態度,對利用口罩進行詐騙的行為起到震懾作用,達到辦理一件案件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案件將擇期進行宣判。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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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提醒大家,

防疫不忘防詐騙,防範措施記心中,

涉疫犯罪切莫為,司法機關將嚴懲!

文 | 南都小檢、鄧燦明

編 | L.菇涼

灵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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