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志願精神,倡導社會文明風尚,進一步調動廣大志願者及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活動的積極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
第四條 各地要建立志願服務使用記錄和實施過程監督體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在服務時長、服務質量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現象。
第二章 星級評定
第五條 建立全縣註冊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星級認證制度。縣誌願服務中心對四、五星級志願者實行認證,頒發星級獎章或證書。各級志願服務分站對一、二、三星級志願者實行認定,頒發星級獎章或證書,名單報縣誌願服務中心備案。
第六條 志願者星級認定:
(一)***************;
(二)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積達到150小時以上,認定為“二星級志願者”;
(三)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積達到300小時以上,認定為“三星級志願者”;
(四)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積達到500小時以上,認定為“四星級志願者”;
(五)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積達到700小時以上,認定為“五星級志願者”;
第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星級認證:
(一)志願服務組織註冊後,***************,認定為“一星級志願服務組織”;
(二)志願服務組織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人均不少於30小時,且較好完成任務的,認定為“二星級志願服務組織”;
(三)***************,註冊志願者人數佔職工人數(企業為上年度末職工數)70%以上,參加志願服務時間人均不少於40小時,且較好完成任務的,認定為“三星級志願服務組織”;
(四)志願服務組織註冊後,註冊志願者人數佔職工人數(企業為上年度末職工數)80%以上,參加志願服務時間人均不少於50小時,成員中至少有2名“五星級志願者”,且較好完成任務的,認定為“四星級志願服務組織”;
(五)志願服務組織註冊後,註冊志願者人數佔職工人數(企業為上年度末職工數)85%以上,參加志願服務時間人均不少於80小時,成員中至少有3名“五星級志願者”,且較好完成任務的,認定為“五星級志願服務組織”;
第八條 星級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認定工作,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章 嘉許回饋
第九條 各級志願服務站點要根據志願服務時長探索開展積分換物活動,為志願者提供關係轉接、積分查詢、就近兌換服務。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有一定風險性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基本保險。
第十二條 加強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典型的宣傳,優先推薦參評“**好人”、“道德模範”等榮譽,在部門各類評優評先中優先推薦。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對生活困難的志願者給予相應物質幫扶,並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錄、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誌願服務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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