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借條但被告並沒有與原告有過實際借款,法院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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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借條但被告並沒有與原告有過實際借款,法院該怎麼判?

法院怎麼判,關鍵是雙方當事人是怎麼舉證質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一種情況:原告有借條,有證據證明這筆款打給被告了,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

根據這個規定,案子開庭後,首先由原告舉證。這個借條是一方面證據,法官會要求原告出示款項支付到位的證據(例如銀行打款憑條等),以證明這筆款實際支付到位了。

一般來說,三千五千塊錢,有可能支付現金,但是如果幾萬或更多的款項,支付現金的可能性較小。原告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這筆錢支付了沒有,是通過什麼方式支付的。

因此說,原告有借條,有證據證明這筆款打給被告了,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庭一般會判原告勝訴,被告還錢。

第二種情況:原告有借條,被告辯稱沒有收到錢,原告無法證明這筆錢實際支付了

如果原告方除了這張借條,再也沒有別的證據,這個案子要勝訴比較困難。一般情況法庭會判決原告敗訴。

第三種情況:原告有借條,被告承認借款,但是雙方都沒有其他證據

這種情況下,法官仍應當查明事實,防止虛假訴訟的產生。

為什麼這樣做呢?其實主要原因是,現在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意圖借法院之手製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果無法查明事實,應當駁回原告起訴,如果經查屬於虛假訴訟,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即使雙方都承認的借款,法院也不會輕易確認,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利用法院的判決達到其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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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可以明確的說,即使一方有借條,但是如果沒有發生實際的借款,借貸關係也是沒有發生的,所以這種情況下,被盜是無需承擔還款責任的,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借貸案件,即使真的存在借貸關係,但是如果原告只有借條的話,也有可能無法勝訴的原因。

因為借貸案件最關鍵的證據就是要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如果只有借條,但是沒有轉賬記錄等現金交付證據來證明原告確實支付給了被告這麼多錢,那麼法院是不會判決原告勝訴的。

因為這樣無法判斷這個借貸關係是否是真實的,有可能是虛假訴訟,所以如果只保留借條,而沒有保留轉賬證據,那麼這個案件是存在風險的,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的時候一定要保存轉賬記錄或者現金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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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情況下法院肯定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於民間借貸訴訟,原告方即起訴方承擔舉證的法律責任。原告方起訴要求被告方償還借款,必須要提供被告方借款的證據。這種證據包括借條、各種轉款憑證如銀行轉帳記錄、微信轉帳記錄、被告方承認收到借款的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收到借款的證人證言等。

  如果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方曾借款,且被告方否認借款的事實存在,則原告方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法院會以原告方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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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查明的事實是並沒有發生實際借款,那麼會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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