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公司+農戶+合作社”模式中農戶利益的保障與義務的履行

談一談“公司+農戶+合作社”模式中農戶利益的保障與義務的履行


“公司+農戶+合作社”新型合作主體中農戶是核心。其核心地位是由土地承包權決定的、從收益的保底和增加中實現的,同時農戶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農戶利益的保障與實現

農戶加入合作社擁有如下權力與對應利益:一是土地承包權不變;二是加入和退出合作社自由權;三是土地平均收益保底權(由公司提供保障,另外闡述);三是合作社集體收益分配權;四是公司及合作社內部勞務優先權;五是合作社重大決策表決權。

上述權利通過合同契約形式確立。其中土地保底收益權是公司出於其經營需要,作為合作的必要條件所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並通過相應措施保證其義務可以履行。這樣就從根本上農民的利益,農民的積極性就高了,這種模式就穩了。

農戶義務的履行與制約

農戶需要履行如下義務:

一是土地經營權轉移,也就是帶地入社。農戶將所承包的土地併入合作社,實現土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從而提高了農產品的品質和價值,增加了收益。這是“公司+農戶+合作社”模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其動力和活力所在。二是對合作社集體勞動成果盡監管義務,當合作社所種植的作物發生丟失的情況下,所有社員共同分擔丟失責任。三是土地產出物處置權轉移給公司,因為“公司+農戶+合作社”模式中,公司要為合作社提供資金、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產出物處置權的轉移使公司的投入得以保障。四是可能需要的合作社社員之間聯保或農戶其他相應財產的抵押、質押,公司對合作社投入較大時附加手段。

通過上面的方方式使農戶的利益得到保障、義務得以履行,同時也鎖定了企業的投資風險,形成了相互制約、互利共贏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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