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病歷前後不一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8年8月9日,患者因呼吸困難呼叫120急救,當地人民醫院醫務人員於當日19時43分到達患者處,後患者被送至當地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治療,經搶救無效,於同日20時25分死亡。患者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440.20元,患方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醫院對患者實施了合理的救治,醫療過程合法規範,並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病人家屬未聽取醫護人員建議,醫院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病歷資料系醫院對患者診療過程中的詳細記錄,具有當時性及唯一性,但院方在兩次庭審中向本院提交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病歷資料,破壞了病歷資料的唯一性,使患者的病歷資料記載內容均不具真實性,醫院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系偽造患者病歷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醫院方有過錯,其行為與患者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因兩份病歷資料的存在導致本院無法通過鑑定從事實層面查清患者的死亡原因,故應由醫院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患方在庭審中表示死者生前患有肺心病,經查,該疾病死亡率較高,故本院綜合考慮醫院方的過錯程度及患方生前患病情況認定責任如下,醫院應承擔患方因本次醫療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60%的賠償責任,剩餘40%由患方方自行負擔。

我們觀點:

本案件醫院確實行為極其惡劣,居然兩次提交庭審的病歷材料不一致,這是明顯的病歷偽造或篡改的行為,病歷是維權唯一的材料,你材料都有問題,患者更加無法維權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院偽造後篡改病歷,直接應該推定為醫院全責,最後的判決也算是有些輕了,建議針對醫院病歷作假的惡劣行為嚴格懲罰,無規矩不成方圓,很多時候懲罰不嚴厲,就會滋生醫院的不規範行為,很多時候醫院的這種做法也加深了醫患矛盾,所以不能老是拿患者說事,要自身光明磊落。當然這只是部分醫院的惡劣做法,但是這會影響患者對醫院整體的信任程度,希望以後不要再發生這種病歷篡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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