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律的規定

憲法裡有“戰爭狀態”一詞,沒有“戰時”概念。刑法倒是有“戰時”的概念,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顯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能以“戰時”論。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的權力。見憲法第62條第15項,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9項,在…,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第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宣佈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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