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執行難,讓“老賴”越來越少?

執行難

是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人難找、物難尋”是讓各地法院都面臨的執行難題,為了破解這一執行難題,各地法院都陸續推出了懸賞執行機制——通過懸賞公告,能夠藉助公眾的力量擴大對老賴行為的發現和舉報,激發公眾參與監督法律實施的熱情,既拓寬了財產線索來源,增加了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被發現的機會;又有助於形成對被執行人的高壓態勢,讓“老賴”無處可逃,倒逼被執行人如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充分響應了“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社會良好風尚。懸賞公告是一種有益嘗試,能夠擠壓“老賴”的生存空間,能給誠信爭取更多的砝碼。

如何破解執行難,讓“老賴”越來越少?

懸賞執行有哪些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就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明確規定: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三)懸賞公告的發佈方式;(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申請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發佈懸賞公告,不收取公告費用。申請執行人選擇在報刊、廣播電視、商業網站或戶外廣告平臺發佈懸賞執行公告並自願承擔公告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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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出現專門尋找老賴線索的“賞金獵人”

申請懸賞執行

●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公告,申請執行人承諾對於提供有關案件被執行人下落或財產線索,並據此線索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給予舉報人一定獎金的執行措施。●民事執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懸賞執行:(一)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法查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隱匿行蹤,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三)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船舶或其他動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採取其他限制措施後未能實際扣押的;(四)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或嫌疑的;(五)其他需要實行懸賞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應當書面向執行法院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載明:懸賞執行的請求、事實理由、自願支付的具體獎勵額度(因怕出現誇大懸賞的情況,所以本平臺制定封頂金額,一是金額懸賞:2000-30萬元;二是實際回款比例懸賞:1%-30%。)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等內容。●人民法院收到懸賞申請同意後,出具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有效期為一年(12個月),期限屆滿後懸賞公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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