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宣城10大典型違法案例

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辦了百餘起

特種設備安全違法案件

現對外公佈十大典型違法案例

望各界引起重視

嚴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

為深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高質量把好特種設備“安全關”,2019年宣城市市場監管部門關注社會熱點難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總體要求,深入開展各類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共查辦了106起特種設備安全違法案件,罰款301.67萬元,有效遏制了特種設備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

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某電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電梯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案

2019年4月30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對郎溪縣某小區在用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電梯維保單位某電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保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案例二

安徽某氣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籤和氣瓶充裝標籤案

2019年9月27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對郎溪某化學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處理車間內有35只工業用充裝氣瓶,其中2只正在使用。該批充裝氣瓶由安徽某氣體有限公司充裝,氣瓶產權屬安徽某氣體有限公司所有,充裝氣瓶均未粘貼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違反了《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郎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充裝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16700元。

案例三

廣德市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案

2019年4月1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誓節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位於廣德市開發區西區的廣德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未經檢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誓節市場監管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四

廣德某生態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2019年11月6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柏墊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根據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特交字【2019】38-3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到位於廣德市柏墊鎮安徽某生態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3臺電梯正在使用,3臺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是2019年10月17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五

寧國市某電機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特種設備案

2019年3月20日,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寧國市某電機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產品編號為201800926的起重機未辦理使用登記,執法人員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但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予改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沒款20000元。

案例六

周某某違法收購報廢氣瓶案

2019年7月24日,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周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收購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違反了《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沒款1000元。

案例七

績溪縣某液化銷售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充裝液化氣案

2019年3月15日,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充裝單位未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八

績溪縣某液化氣銷售門點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案

2019年9月16日,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液化氣銷售門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門點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液化氣鋼瓶盛裝液化氣的銷售行為,違反《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9000元。

案例九

旌德縣某石材有限公司未配備持證的叉車操作人員案

2019年3月21日,旌德縣局執法人員在對安徽某石材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時,發現該公司一名員工正在操作叉車﹝廠11皖PF0022(18)﹞,未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執法人員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旌)市監特令 ﹝2019﹞第3號,責令該單位於2019年4月20日前採取措施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2019年4月23日,該局執法人員到該公司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旌)市監特令 ﹝2019﹞第3號指出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叉車﹝廠11皖PF0022(18)﹞正在使用,且該公司仍未配備持證的叉車操作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十

涇縣某鑄業有限公司違法使用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案

2019年8月7日,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涇縣某鑄業有限公司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臺正在使用的產品編號為:170813399的電動單梁起重機定期檢驗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0元。

來源 :宣城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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