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省委辦公廳主任” 騙了市委書記、市長!還上電視新聞!!

假“省委辦公廳主任” 騙了市委書記、市長!還上電視新聞!!


冒充省辦公廳主任,騙了很多人,這個人是誰?

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的身份參會,現場參會的人員有中共綿陽市委宣傳部部長、中共安州區委書記等人2017年11月13日,該會議在安州區電視臺安州新聞進行了報道。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義前往雲南昆明市、玉溪市、騰衝市等地,雲南省騰衝市市委書記、市長等領導,對一行人進行了接待,並全程安排李建明一行人吃住。


假“省委辦公廳主任” 騙了市委書記、市長!還上電視新聞!!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0105刑初135號


公訴機關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建明(曾用名:馬躍),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因犯招搖撞騙罪被金牛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青檢公訴刑訴〔2019〕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明犯招搖撞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修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明及其辯護人陳莉、萬明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的任命消息,稱“省委常委辦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辦主任,免譚嘉某”。2016年左右,樊某通過王某某介紹,在飯局上認識了李建明,王某某介紹李建明系四川省常委辦公廳主任,並稱呼李建明為李主任,李建明並未予以否認。同年,樊某成為李建明兼職司機。


2016年4月左右,龍某通過樊某認識了李建明,樊某向龍某介紹李建明系省委的領導,隨後李建明向龍某表示,自己在省委工作,並稱“今後有需要協調的事情可以給他說”。2017年9月份,龍某為幫助其朋友吳某某的“絲路油都花鄉”文化項目尋求政府部門支持,遂在本市青羊區清江東路***號“龍鳳瓦罐煨湯館”招待李建明吃飯,李建明當場表示將向省上的領導彙報此事,以取得相關支持。

2017年4月,樊某向童某介紹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辦公廳主任,並安排童某與李建明見面。2017年9月,被告人李建明聯繫童某,稱可以親自和童某一起前往西昌,在西昌為童某引見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長,並幫助童某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車項目。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黃某某、王某等人駕車前往西昌。一行人到達西昌之後,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四川岷山酒店,併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費共計4172元,隨後童某根據李建明指示在岷山酒店內安排飯局招待李建明等人。


2017年9月,吳某某通過靖軍、龍某介紹認識了被告人李建明,隨後在飯桌上,龍某等人均稱呼李建明為李主任,李建明並未予以否認。2017年11月初,吳某某將李建明介紹給中共綿陽市安州區委宣傳部副部長,稱李建明為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並邀請李建明參加中國作家協會在綿陽市安州區舉辦的中國作協《中國歷史名人傳》叢書第七次創作交流會(以下簡稱“交流會”)。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的身份參會,現場參會的人員有中共綿陽市委宣傳部部長、中共安州區委書記等人2017年11月13日,該會議在安州區電視臺安州新聞進行了報道。


2018年1月22日,吳某某應李建明要求,帶李建明至本市肖家河“蓉城小廚”同劉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吃飯時,吳某某介紹李建明是四川省委副秘書長,隨後李建明在飯局上發言,稱“代表省政府歡迎劉某某回家”。當日在飯局上,李建明結識了董某,二人互加微信。爾後,李建明為騙取董某的信任,通過微信向董某發送其辦公室照片、到各地開會的照片及視頻以及李建明偽造的同成都市市長的聊天記錄等。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請吳某某、黃某某、龍某、龍光學、樊某等十六餘人,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義前往雲南昆明市、玉溪市、騰衝市等地,雲南省騰衝市市委書記、市長等領導,對一行人進行了接待,並全程安排李建明一行人吃住。

2018年4月11日,董某對李建明身份產生懷疑,遂報警。經四川省省委辦公廳核實,省委辦公廳無李建明任何任職信息。2018年4月18日,民警將李建明擋獲。同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區蜀輝路588號建發金沙裡小區**號李建明家中查獲李建明偽造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調解書一份、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材料專用章一枚,經核實(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調解書的真實內容與從李建明家中查獲的民事調解書不一致;查獲李建明偽造的具有李建明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的時代法制報社新聞記者證一份,經查無李建明的記者身份信息。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關指控證據,認為被告人李建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建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但被告人李建明歸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所犯罪行未造成嚴重後果,主觀惡性小,有悔罪表現等,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的任命消息,稱“省委常委辦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辦主任,免譚嘉某”。2016年左右,樊某通過王某某介紹,在飯局上認識了李建明,王某某介紹李建明系四川省常委辦公廳主任,並稱呼李建明為李主任,李建明並未予以否認。同年,樊某成為李建明兼職司機。

2016年4月左右,龍某通過樊某認識了李建明,樊某向龍某介紹李建明系省委的領導,隨後李建明向龍某表示,自己在省委工作,並稱“今後有需要協調的事情可以給他說”。2017年9月份,龍某為幫助其朋友吳某某的“絲路油都花鄉”文化項目尋求政府部門支持,遂在本市青羊區清江東路61號“龍鳳瓦罐煨湯館”招待李建明吃飯,李建明當場表示將向省上的領導彙報此事,以取得相關支持。

2017年4月,樊某向童某介紹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辦公廳主任,並安排童某與李建明見面。2017年9月,被告人李建明聯繫童某,稱可以親自和童某一起前往西昌,在西昌為童某引見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長,並幫助童某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車項目。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黃某某、王某等人駕車前往西昌。一行人到達西昌之後,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四川岷山酒店,併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費共計4172元,隨後童某根據李建明指示在岷山酒店內安排飯局招待李建明等人。

2017年9月,吳某某通過靖軍、龍某介紹認識了被告人李建明,隨後在飯桌上,龍某等人均稱呼李建明為李主任,李建明並未予以否認。2017年11月初,吳某某將李建明介紹給中共綿陽市安州區委宣傳部副部長,稱李建明為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並邀請李建明參加中國作家協會在綿陽市安州區舉辦的中國作協《中國歷史名人傳》叢書第七次創作交流會(以下簡稱“交流會”)。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的身份參會,現場參會的人員有中共綿陽市委宣傳部部長、中共安州區委書記等人。2017年11月13日,該會議在安州區電視臺安州新聞進行了報道。

2018年1月22日,吳某某應李建明要求,帶李建明至本市肖家河“蓉城小廚”同劉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吃飯時,吳某某介紹李建明是四川省委副秘書長,隨後李建明在飯局上發言,稱“代表省政府歡迎劉某某回家”。當日在飯局上,李建明結識了董某,二人互加微信。爾後,李建明為騙取董某的信任,通過微信向董某發送其辦公室照片、到各地開會的照片及視頻以及李建明偽造的同成都市市長的聊天記錄等。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請吳某某、黃某某、龍某、龍光學、樊某等十六餘人,以假冒的四川省委辦公廳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義前往雲南昆明市、玉溪市、騰衝市等地,

雲南省騰衝市市委書記、市長等領導,對一行人進行了接待,並全程安排李建明一行人吃住。

2018年4月11日,董某對被告人李建明身份產生懷疑,遂報警。經四川省省委辦公廳核實,省委辦公廳無被告人李建明任何任職信息。2018年4月18日,民警將被告人李建明擋獲。同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區蜀輝路588號建發金沙裡小區***號李建明家中查獲被告人李建明偽造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調解書一份、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材料專用章一枚,經核實(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調解書的真實內容與從被告人李建明家中查獲的民事調解書不一致;查獲被告人李建明偽造的具有被告人李建明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的時代法制報社新聞記者證一份,經查無被告人李建明的記者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贓物記者證等。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經當庭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情況說明,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決定書、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照片,聊天記錄截圖,酒店記錄和消費清單,偽造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假章印,武侯區人民法院材料真章印,綿陽《中國歷史文化名人傳》與會人員名單,周曉翠銀行卡記錄,偽造的身份證、記者證、人民公安報採訪證、記者名片,信封,證人證言,被告人李建明的戶籍資料、前科材料及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被告人李建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涉案贓物予以追繳沒收。被告人李建明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鑑於被告人李建明歸案後認罪態度好,當庭認罪,故對被告人李建明及其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請求,本院予以採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明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數罪併罰,本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贓物記者證等予以追繳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審 判 長  王潤明

人民陪審員  劉族新

人民陪審員  胡廣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卓桐


假“省委辦公廳主任” 騙了市委書記、市長!還上電視新聞!!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所以知法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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