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除分割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還能取得哪些權益?


離婚時,除分割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還能取得哪些權益?


1.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導性案例第66號

2.對於夫妻一方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袁麗訴熊海濤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該離婚協議中涉及雙方離婚、放棄撫養等表徵合意且排除重大誤解的內容依然有效。對於被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號:(2015)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1824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3.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調解不成,應當儘快判決離婚並在財產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劉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區分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應當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觀故意來判斷。對於涉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調解不成時,應當儘快判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身體暴力的加害人有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精神暴力應當慎用。

案號:(2009)中區民初字第0383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離婚時,除分割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還能取得哪些權益?


4.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並無親生血緣關係,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與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鑑定,發現與子女之間並無親生血緣關係的,嚴重損害了配偶之間的感情。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與子女之間無血緣關係並不存在撫養義務,因此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返還相關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案號:(2015)達中民終字第75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15.12.04

5.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長達3年之久,應當認定夫妻關係已無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

6.離婚後發現一方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並生育一女,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在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併為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7.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不知情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那某訴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與他人發生婚外性關係,並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甚至離婚後一段時間亦不知情,並認為孩子系妻子與其所生,一直履行撫養義務。妻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給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傷害和財產損失。因此,在有相關證據綜合證明之下,不知情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賠償訴訟的提出時間應當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違反忠實義務行為存在的時間。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8.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同居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獲得精神賠償

——張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間出現矛盾、發生爭執,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婚內與他人同居的一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61~63頁。

9.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暴力發生時的情境以及經濟能力等情節確定賠償數額——李金(KIM LEE LI)訴李陽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關係中,只要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毆打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離婚案件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暴力發生時的情境以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等情節確定賠償數額。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時,人民法院應當將家庭暴力列為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案號:(2012)朝民初字第0304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10.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對於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嶽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應准許離婚。對於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審理法院: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離婚時,除分割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還能取得哪些權益?


11.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劉某與薛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當事人為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沒有住所,仍需撫養未成年人子女的,屬於生活困難者。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關於房屋的居住期限,應結合案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影響另一方生活的情況下,生活困難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時。

案號:(2014)青民五終字第106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6輯(總第100輯)

12.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黃某某訴樓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幫助,這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並綜合考慮雙方經濟情況、當地消費水平以及雙方此前離婚補償的協議情況和財產分割情況,酌定一方給予經濟困難一方經濟幫助的數額。

案號:(2012)廈民終字第129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頁

13.夫妻約定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請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張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顧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經濟補償。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人民法院

來源:新疆法院網2013年12月1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