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發放不可迴避“公平”

  消費券通過平臺發放具有很多好處,那麼如何保障平臺間公平競爭,形成良性的政企合作,成為本次研討會的一個焦點。

  依法發放消費券,營造公平環境

  消費券發放不但要有效率、有效果,更要保證公平性。對此,黃晉表示,發放消費券是財政支出,其實是一種補貼。作為政府補貼,政策實施一定要合法合規,要注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在使用平臺進行發放時,不能隨意指定哪家平臺做這個事情。

  發放消費券是政府行為,能否依法依規,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是反映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黃晉指出,根據2020年1月1日實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如果地方政府發放消費券濫用行政權力,如不經任何程序指定哪家平臺,就明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要求。因此,政府行為要依法依規,考慮公平,不能只與一些大的平臺合作,也要考慮到中小平臺,政策制定要考慮覆蓋面和受益的廣泛性。

  呼籲出臺消費券相關指導性意見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應對疫情,起初出臺政策從簡從權,忽視了很多問題,這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與會專家認為,疫情還會持續一段時間,消費能力的釋放可能在四五月份才能真正到來,可以預見會有更多的地方推出消費券,因此,下一步消費券的發放就需要考慮規範。

  對此,馬亮呼籲,針對消費券發放,有關部門應出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進行監管和規範,地方政府再跟進,從而避免一些亂象。通過政策自上而下的規範,地方政府的相互學習,既可以規避法律風險問題,還可糾偏各地方實施過程中不規範的行為。

  平臺資源各異,地方莫單一選擇

  由於各個平臺領域不同、服務資源不同,用戶群體特徵也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避免合作平臺單一化。於鳳霞表示,不同類型的平臺,都有獨特的優勢,比如支付類平臺覆蓋面廣是它們的優勢,但與地面商戶的聯動方面相對弱一些。綜合類的生活服務平臺,它們與線下商戶聯繫比較緊密,消費場景較為豐富。因此,地方政府應充分評判不同類型平臺優勢,充分發揮其互補作用。並且如果只選擇某一類平臺,也會增大不法分子在技術上作弊和鑽空子風險。

  消費券發放公平性的另一面既要保證大企業和小企業公平地發放,同時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小微企業、商家也不應被忽視。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市場流通與消費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依紹華認為,此次受疫情衝擊最大的是小微商家。地方政府可以重點向其發放消費券,通過打折促銷方式,或者直接給消費者發放針對某些小微商家的消費紅包,幫助他們儘快恢復活力。通過補貼小微商家方式,可以使消費券惠及到更多人群,刺激消費。


消費券發放不可迴避“公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