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熱心”店主幫人代賣假煙被罰款

全媒體記者 孫克峰 林志濱 通訊員 孟偉 張俊嶺 範建樹

案情概況:一商店代賣假冒偽劣捲菸

2019年1月4日,聊城市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商店進行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櫃檯內發現3條中華(軟)捲菸。該捲菸打碼與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號不符,且該批捲菸外包裝透明紙手感粘滯,光滑度差,拉線頭形狀不規則,商標紙印刷存在漏金現象,初步判斷為假煙。

執法人員對涉案卷煙依法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並將捲菸送至山東省菸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進行真偽鑑別。經檢驗,涉案的3條中華(軟)捲菸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

執法人員對店主張某進行詢問,張某稱涉案卷煙是其親戚王某去年買來自用的,因購買數量較多未使用完,剩下的3條放在張某的商店委託其幫忙售賣,張某不知道涉案卷煙是假煙。執法人員隨即對王某進行詢問,確認王某委託張某出售捲菸的品種、數量、時間等信息。

案情分析:沒售假的主觀惡意也屬違法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製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張某停止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八百四十元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菸草專賣品公開銷燬。

當事人張某認為,其不知道出售的中華(軟)捲菸是假煙,委託其出售的親戚王某也對捲菸真偽不知情,均認為涉案卷煙為真品捲菸。張某認為他本身不具有主觀故意,辯解稱其不構成違法行為。
雖然張某對銷售捲菸的真假不知情,不存在主觀惡意,但客觀上將非法定渠道購進的捲菸放在店內銷售,其行為本身就已違法。

點評:守法經營,才能“自保”

捲菸是特殊商品,因製售假煙利潤巨大,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導致市場上製售假煙的行為屢禁不止,如果捲菸零售商不從法定渠道購入捲菸,那麼獲取的捲菸極有可能像本案一樣是假煙或者走私捲菸,從而被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守法經營的捲菸零售商的合法權益,菸草部門實行“一店一證,一戶一碼,碼證相符”政策,所有正規渠道的捲菸都是“一戶一碼”,必須在自家店內進行銷售。

在此,提醒廣大卷煙零售戶,要樹立規範經營、守法經營的意識,從合法渠道進貨,拒絕“假、私、非”捲菸,在維護好捲菸市場秩序的同時,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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