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以及股東責任等新準則,股東出資瑕疵、公司人格否認、濫用一人公司主體資格、轉移、隱匿、侵佔公司財產以及公司被吊銷或者註銷後不履行清算義務,均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可以查詢公司的驗資報告(實繳制)確認股東是否出資瑕疵。

實繳註冊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民營企業存在的普遍問題,實踐中表現為出資不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情形。通過去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公司的驗資報告,獲取被執行人的驗資賬戶信息。單純查詢驗資賬戶的銀行流水信息不一定能證明股東抽逃出資,原因在於公司通過多次轉賬,過幾個銀行賬戶後才把資金轉走,因此查詢需要耐心。具體抽逃出資的情形:直接轉走、偽造第三人向公司借款、通過向其他公司轉賬等等。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二、認繳註冊資本制度下,可以去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閱公司章程等材料確認股東的認繳期限,但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並不以認繳期限是否到期為唯一條件。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程序

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民眾創造財富的熱情,我國推動了公司法改革,註冊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這樣一下子激發了好多人的志向,公司的註冊資金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乃至上億計。這樣不一定達到預期的目的,還可能引火燒身。由於認繳制相較於實繳制而言,涉及的問題會更多,以下展開敘述。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於清償公司債務。

但是,公司股東企圖無限期繳納註冊資本,逃避應當承擔責任的想法是不現實的。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在登記時承諾會在一定時間內繳納註冊資本。這種承諾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股東這樣的承諾,可以認為是其對社會公眾包括債權人所作的一種承諾。股東作出的承諾,對股東會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對於相對人(例如債權人)來說,也會產生一定的利益預期。但是,任何承諾、預期都是在一定條件下作出的,這樣的條件有可能會產生重大變化。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足以改變相對人(債權人)預期的時候,如果再僵化地堅持股東一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時才負有出資義務,只會讓資本認繳製成為個別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法律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的面紗”,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讓公司股東個人承擔責任。如果完全固守認繳制的股東一直要等到承諾的期限屆滿才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是2年還是10年?這樣可能會讓負債累累的股東悠然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責任這一保護傘之下,看著債權人急切而又無可奈何的樣子暗自竊喜。

責任財產製度也要求資本認繳制的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重大債務時繳納出資,以用於對外承擔責任。責任財產製度是民事責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任何民事主體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對於自然人來說,是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全部債務,對於法人來說,是以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全部債務。責任財產製度是維持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正因為有了責任財產製度,民事主體才可以比較放心地進行商事交易,因為他可以有合理的期待,一旦對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侵犯自己權益,對方將會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查詢完工商內檔後,準備好驗資報告、股東身份信息、公司章程等材料,就可以去法院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立案後,如需補充材料需要儘快補充,審查後法院會做出相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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