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案例講清楚:法定代表人,公章不在手的7大法律風險

7個案例講清楚:法定代表人,公章不在手的7大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意志的當然代表,能夠對外當然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授權,齊精智律師提示儘管公章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但法律並未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僅憑其持有公章的事實就能夠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之外第三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該人可能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種表象,不能據此認定具有表見代理的外觀。

一、在蓋有公章的文書與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況下,原則上應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為準。

裁判要旨:公章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一般情況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權,蓋有公章的文書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書蓋有公章,僅使該文書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於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況下,蓋有公章的文書並不當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時,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訴訟意志代表主體,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沒有作出限制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訴訟活動,一般即應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在蓋有公章的文書與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究竟是法定代表人還是蓋有公司公章的文書代表公司意志做出過明確意思表示的,應是公司意思自治的範疇,宜按公司意思認定。

案件來源:《威海雙聯起重挖掘有限公司、於強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17)最高法執監412號】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未加蓋公章,合同相對人應舉證證明該行為系履職行為。

裁判要旨:自然人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簽字,而未加蓋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對方應舉證證明上述簽字系履行該自然人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行為,而非其私下行為。否則,應視為該自然人的個人行為。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8)最高法民再161號。

三、法定代表人真簽字,僅假公章不影響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越權用虛假印章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並用虛假印章與保證人簽訂《委託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保證人向債權人代償後轉而再向債務人追償的,只有案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簽字真實,儘管公司印章是法定代表人偽造的,仍應認定合同相對方基於對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的信賴,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構成善意,所簽訂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230號。

四、公章證照屬於公司財產,公司有權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公章證照。

裁判要旨: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公章、證照是公司的合法財產,公司對其公章、證照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當公司的公章、證照由他人無權控制、佔有時,公司有權要求其返還。本案中,唐立華主張其持有公司公章、證照的依據為其是公司股東,辦公室主任,但唐立華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對公章、證照的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規定或公司決議等有效授權,且唐立華已於2014年10月25日離開興園順達公司,故唐立華無權繼續持有相關公章和證照。興園順達公司作為上述公章、證照的所有權人主張唐立華予以返還,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終字第08974號。

五、僅加蓋公司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合同效力不成立。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意志的當然代表,能夠對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授權,適用有關委託代理的法律規定。鑑於《協議書》及其附件非由三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訂,而由各自其他職員加蓋公司公章簽訂,《協議書》及其附件是否依法發生效力,需要根據具體簽訂的經辦人員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權(具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權)而定。

本案《協議書》加蓋了公司的公章但沒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辦人簽字,而《協議書》非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其是否依法發生效力,需要根據具體簽訂的經辦人員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權(具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權)而定。

儘管公章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但法律並未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僅憑其持有公章的事實就能夠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該人可能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種表象,不能據此認定具有表見代理的外觀。

案件來源:《遼寧立泰實業有限公司、撫順太平洋實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號】

六、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財產償還其個人及個人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屬於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職權,以公司財產為其個人償還債務。這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財產償還其個人及個人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屬於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取決於相對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代理權限。

對此,應當結合法律規定、交易的性質和金額以及具體交易情境予以綜合判定。若相對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則該行為對公司不具有約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案件來源:寧波繡豐彩印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灣汽配機電市場經營服務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貿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貿有限公司以及孫躍生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號]。

七、法定代表人在實務中常作為公章和證照的保管人,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抗公司決議。

裁判要旨: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有權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決議。燕京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該項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燕京公司的大多數股東認可董事會的該項決議內容,因此認為該決議內容合法有效。對於楊國清來說,雖然其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和公章等的保管人已通過決議進行了確認,故應根據決議內容由馬百祥負責保管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和公章,不因楊國清仍是法定代表人而繼續享有保管的權利。

案件來源:楊國清訴馬百祥等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案民事判決書[(2007)二中民終字第2687號]

綜上,依法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作為公司訴訟代表人,除非公章持有人有充足證據表明其持有公章系經公司有效授權。在人章分離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以簽字方式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包括對公章持有人提起印章返還之訴。(齊精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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