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76歲老人入住養老院,家人再見時,竟是在 ICU

貴陽的李先生最近非常煩心。去年 12 月份,李先生 76 歲的母親入住了貴陽觀山湖區的一家養老中心,他和哥哥輪流探望,一切原本都好好的。可今年 4 月 12 號,他突然得知,母親已經在醫院的重症監護室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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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7 號,記者在金陽醫院見到了李先生兄弟倆,由於他們的母親此時正在 ICU 裡,無法進去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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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我母親 8 號在養老中心摔了。摔了以後,養老院 10 號才通知到我哥,12 號才通知到我,我母親都已經拖得不行了。

李先生的哥哥告訴記者,4 月 10 號,他接到養老中心通知,說他母親摔傷了,讓他帶去醫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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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哥哥:這種情況本來應該是由院方送,我們還交了 5000 塊治療基金,可他們不但不送還等我去。後來聯繫了林東總醫院,養老中心又不出費用,我們還先把費用墊著。他們只有一個護理員和我一起去。

李先生的哥哥說,檢查完後,醫生給母親開了藥,先回養老中心觀察。然而 12 號,老人的情況惡化了,隨即被送到金陽醫院救治。

記者從醫生那裡瞭解到,李先生的母親除了糖尿病等基礎疾病外,還有尿路、肺部感染及顱腦外傷,目前要在 ICU 治療。李先生表示,事發後,他去養老中心調取了護理記錄,一看就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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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8 號 16:00 左右,護理工給母親剪指甲,正在護理的狀態下,16:30 左右摔倒了。

李先生不明白,母親 8 號摔傷,為什麼院方當時不把母親送醫,又為什麼 10 號才通知家屬。另外他表示,養老中心很清楚母親的身體狀況,每個月 4600 多元的住院費中,有 1500 元是中級護理費,是怎樣的護理會讓母親摔成這樣呢?而最讓李先生不能理解的是,母親住在 ICU,到現在一直是家屬在墊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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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醫院,養老中心就派了一個助理過來,到現場以後,說治療費的問題做不了主。我們現在就希望,院方能夠主動地把治療費用交齊。因為這是他們的責任。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4 月 17 號中午,記者和李先生來到了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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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助理 閆雙:老人是 8 號下午摔傷的,當時老人摔傷了以後,我們醫生馬上到房間做了檢查。

申曉娟是當天負責照顧李先生母親的護理員,她告訴記者,老人家是在沒人在的情況下摔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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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護理員 申曉娟:當時我們準備給她去剪指甲,還沒有開始剪,進去的時候就看她摔跤了,就在她自己的門口,我就趕快把她扶起來。

記者看到,養老中心護理記錄上寫著,4 月 8 號 16 點 19 分,護理員準備給老人剪指甲,16 點 20 分,老人上廁所出來摔倒在衛生間門口。而監控顯示,16 點 32 分,護理員匆忙跑出了房間;16 點 48 分,有醫生從老人房間出來。

從老人摔倒到護理員跑出門有 12 分鐘的時間,院方告訴記者,這段時間裡是護理員獨自把老人抱上了床。那麼,養老中心當時為什麼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把老人送到醫院呢?

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助理 閆雙:老人這邊額頭上有一些腫塊,然後我們給她做了冰敷的處理,當時是我們醫生說的,沒有什麼大問題。因為小事情,我們醫生都是可以解決的,所以我們就想著不用麻煩家屬。

閆助理說,接下來兩天根據她們觀察,老人飲食起居都沒有問題,直到 10 號,護理員發現老人雙眼充血,他們才通知了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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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助理 閆雙:那邊林東醫院的醫生說觀察一週,如果腫塊消了的話,就沒有什麼問題。

閆助理告訴記者,4 月 10 號老人回養老中心後,她們一直給老人做各項檢測,都沒有大問題。然而就在 12 號,家屬送來腦部 CT 圖後剛準備離開時,老人突然出現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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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助理 閆雙:她就是渾身抖動,可能有一點像昏迷的狀態,所以我們這邊馬上緊急的打了 120 送醫。

閆助理說,護理員申曉娟跟隨家屬到醫院,一直留到了 13 號晚上,然而這期間有七八個小時,需要家屬簽字時,她們聯繫不上家屬。對於這一說法,李先生予以否認,並表示他們及時到醫院簽了字。這時,養老中心的塗院長也趕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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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 塗惠梅:老人之前自己上廁所的時候,拄著助步器,慢慢的移動是可以的,那天她動不了了,可能那天她的身體狀況就已經不好了。

塗院長告訴記者,老人購買的是中級護理服務,這個等級的護理並不是 24 小時有人看護的;老人本身也有一些基礎病,這都可能是導致她摔倒的原因。現在具體責任還不明確,她覺得老人的子女不能一味找養老中心要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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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 塗惠梅:你不能在這個節骨眼的時候,一定要來劃分責任,拿這個錢的事情來逼迫一個養老中心,一定要把老人怎麼怎麼樣。

塗院長告訴記者,現在養老中心經營比較困難,還有十幾個老人要照顧,沒法支付老人的住院費。

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 塗惠梅:該擔的責任我們肯定會擔的,你做子女的積極地為老人先把錢交了,回頭再來跟我們養老中心劃分都是可以的,該我們付的,我可以慢慢賺了錢,以後慢慢來付。

對於塗院長的建議,李先生和家人並不認可,他們擔心先付了錢,後期追償會很困難,而且他們表示自己目前經濟也有困難。為此,雙方爭執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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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你們院方必須要先把費用續著。我媽在醫院那裡都已經成這個樣子了,說不好,治不好就走了,換成你家母親,人家不交錢你是什麼感受呢?

觀山湖區區域化養老服務中心 院長 塗惠梅:換成我家母親,我就直接把我房子賣了去救濟她。

李先生:你有房子賣,我沒有房子賣。

塗惠梅:我去賣血也要救我的母親。

李先生:問題是我母親是在你養老院摔倒的。

最終,塗院長告訴記者,她們養老中心屬於公建民營的機構,費用的問題她要往上彙報;對此,李先生說,養老中心要什麼證明他都會配合,但母親的情況已不能拖延,他希望院方儘早給出解決方案。

針對李先生家的遭遇,記者向律師進行了諮詢。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何蓮告訴記者,在這件事上,養老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 主任 何蓮:養老中心跟老人之間是服務合同,有陪伴、護理的義務。根據合同,老人入住前有 15 天的試住期,這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

何律師告訴記者,在試住期,養老中心方面已經對老人身體狀況進行了評估,並推薦了中級護理,老人子女也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因此,老人在養老中心摔倒,該中心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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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 主任 何蓮:沒有及時送醫和通知家屬,對老人的病情惡化存在一定過錯。合同沒有履行到位,就應該先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養老中心認為不該由自己承擔費用,也應該是日後向家屬追討,其經營模式和經營狀況與此是沒有關聯的。

另外,對於合同中一條 " 由於非甲方提供的設施或非甲方護理不當而造成的意外(如自殺、摔傷、突發猝死等),甲方免責 " 的條款,何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這屬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因此是無效條款。她建議家屬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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