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商用音樂侵權第一案——papi醬旗下短視頻機構被訴音樂侵權

——papi醬旗下短視頻機構被訴音樂侵權

王珏

【一篇報道】

7月23日下午消息,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臺VFine Music起訴短視頻MCN機構papitube,控告後者侵犯日本知名獨立音樂廠牌Lullatone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一案,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正式開庭。

VFine公告稱,其受Lullatone委託,要求papitube賠償音樂版權方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VFine公告提及,papitube旗下視頻博主@Bigger研究所在廣告短視頻"維密後臺,奧斯卡紅毯必備,美白牙齒小技巧!"中未經授權使用了Lullatone於2011年發佈的原創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相關視頻全平臺總播放量超過2039萬,轉贊評數據總計超過25萬。

VFine Music成立於2015年,為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臺,擁有音樂授權、監測、確權等版權管理業務,於2018年併購豆瓣音樂業務,包括豆瓣FM、豆瓣音樂人等。

此次維權,是VFine Music經獨立音樂廠牌Lullatone授權,取得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版權獨家專有使用權以及維權權利,並對papitube提起訴訟,同時,這也是國內首起短視頻MCN機構商用音樂侵權案。

【五個問題】

一、什麼是MCN機構?

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種多頻道網絡的產品形態。如果說PGC是單打獨鬥,那麼MCN就是聯合作戰,MCN通過協調資源,聯合PGC,並扶持其發展,幫助其持續的內容輸出和變現。本案的"papitube"就是一個MCN機構,由papi醬成立,負責包裝、孵化網紅,"Bigger研究所"就是"papitube"的一個PGC。"papitube"旗下還有在下楊舒惠、bibi樂、金戈話鐵馬、ACui阿崔、大腦門兒、王咩阿等。

國內目前知名的MCN機構還有青藤文化、大禹網絡、二更視頻、震驚文化、伐木累娛樂等。

二、什麼是VFine Music享有的版權獨家專有使用權及維權權利?

一般來說,除轉讓著作權外,著作權的許可類型有三種:

1、普通許可: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也可以繼續使用,還可以繼續許可給其他人。

普通許可的價格一般也比較低,被授權人能使用的範圍也比較小。

普通許可的被授權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起訴訟維權。

2、排他許可: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也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再許可給其他人。

排他許可的價格適中,被授權人能夠獲得的價值比較大。

排他許可的被授權人,可以與原始權利人一起提起訴訟維權,或者原始權利人同意被授權人維權,或者在原始權利人聲明不維權的情況下,單獨提起訴訟維權。

3、獨佔性許可: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也不能繼續使用,也不能許可給其他人。

獨佔性許可是效力最強的許可,費用最高,被授權人在期限內相當於是唯一的權利人。

獨佔性許可的被授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維權。

本案的VFine Music享有的版權獨家專有使用權,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的規定,可以理解為獨佔性許可。但是,如果有相反證據,還是可能被認定為排他許可,所以VFine Music在取得的授權上,多加了一個維權的權利,保證其原告地位沒有爭議。

三、什麼是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著作權?

一般而言,一首音樂作品由詞、曲組成,因此分別包含詞作者的詞著作權、曲作者的曲著作權,邀請歌手演唱、錄製成為一首日常口語意義上的"歌"之後,對這首歌,存在歌手的表演者權、錄音製作者的錄音製作者權。

本案涉及的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是一首純音樂,因此沒有詞著作權,僅有曲著作權,同時還有演奏者的表演者權和錄音製作者權。

從報道的案由來看,系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因此在本案不涉及曲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題外話:這首曲子蠻好聽的,適合夏天聽)

四、papitube在短視頻中使用這首音樂具體侵犯了什麼權利?

上文所述,本案涉及的是錄音製作者權,錄音製作者權包括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本案在短視頻中使用,並在網絡傳播,侵犯了錄音製作權中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papitube在短視頻中使用這首音樂實際上還需要取得曲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

五、對MCN機構有什麼警示

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當下,各類作品不規範使用、侵權使用的情況非常常見,但是MCN機構的成立,除了能夠更加規範和高效的進行內容輸出、包裝網紅、增加流量之外,著作權合規也應當比個人作者更強、更慎重。

著作權合規不只是使用他人作品要合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創作的作品,畢竟MCN機構最終還是需要優質的內容去贏得市場,而"優質的內容"一般就是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對象了,互相抄襲、互相侵權總歸不是行業健康、長遠發展之道。

著作權制度比較複雜,MCN機構從內容創作到推廣、變現等全流程都應當建立著作權合規制度,否則一旦面臨侵權指控,除了金錢賠償損失,可能影響更大的是對自己的聲譽的貶低;同時,建立著作權合規制度,也有利於當自己面對被侵權時,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筆者見過太多權利人在維權時,才發現很難證明自己是作者,導致維權被動甚至無法維權,這是悲傷的故事,以後單獨行文說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