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小議

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小議

隨著人們遇到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相應的法律意識也在提高,訴訟時效也從一個生僻的法律詞彙走進了普通人的生活,但真正在案件中加以運用,很多法律專業人士也難免困惑。客觀來說,訴訟時效制度更多地是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也與中國傳統社會的的公平、正義觀念相違背,其存在的著眼點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促使債務人即使行使權利。法律也因此特別規定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官對於以訴訟時效抗辯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還是慎之又慎,當事人訴訟時效的抗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國《民法總則》對普通訴訟時效的主要規定如下: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特別法律另有規定,民事權利超過三年不行使就無權請求法院保護了。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點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有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會中斷,中斷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和中斷問題歷來是個難點,筆者對於常常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大家分享如下:

1、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民事主體的訴訟時效特別規定

基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這類民事主體與其法定代理人產生糾紛,提出請求權訴訟的,其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人身份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這樣的規定是基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特殊關係,後者是前者的民事權利保護者,後者的特殊身份不終止,一般來說新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客觀上無法行使權利。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的案例越來越多,《民法總則》就這一問題也做了專門的規定,這類損害賠償請求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開始計算。這也是對這類侵權行為人的警告,儘管目前案例不多,但會有長遠的意義,賠償數額也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多。

2、權利人提起訴訟後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但對於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大家是有不同認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似乎也曾經持否定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是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按照這一規定的理解,後面是否撤訴,法院是否受理都不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把提起訴訟理解為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至此這個問題已經沒有什麼大的爭議。

3、對於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視為一方向對方提出清償要求(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公告發佈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具體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債務人的經營場所長期無人值守,債權人到債務人的該經營場所對債務進行催收也應視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樣的理解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本來意義,當然債權人一定要積極行使權利,不要讓自己的合法債權陷入尷尬境地才是王道。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儘管已經有了比較詳細的司法解釋,但在具體認定中還是會出現不同的意見。

4、分期履行的債務的訴訟時效計算問題

根據訴訟時效問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應該說分期履行的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是清晰的,這裡筆者想順便談一下拖欠物業管理費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這一糾紛乍一看似類似分期履行的債務,但事實並不完全符合。筆者認為,由於每期物業管理費具有連續性,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給付物業管理費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管理費中最後一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當然這僅適用於連續拖欠的物業費債務,如果後面一期的清償完畢,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清楚以前拖欠物業管理費的,則訴訟時效要從物業管理公司主張的那一期的物業管理費應該支付之日的次日算起,不能因為現在仍然存在物業管理關係就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已經有類似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的案例。

5、向法院以外的政府機關、社會組織提出權利保護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民事案件權利人向公安、檢察院、法院進行報案或者提出控告,請求保護其具體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報案或控告的次日。民事案件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民事案件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非常複雜,筆者只是就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發表了一下粗淺的看法,也沒有什麼邏輯層次,希望能夠對大家理解類似問題有所幫助,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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