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相同點及不同點

一、二者相同點

1、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無限責任;

2、都有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與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區別;

3、都是一個自然人名義投資成立的,該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

二、二者不同點

1、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體工商戶依據《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2、組織形態

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企業組織形態,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

個體工商戶不採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

具體區別包括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換句話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要件。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為同一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來開展法律活動的。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也不同。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一般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而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部門不作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數有限制,包括經營者本人、請幫手和帶學徒等的僱工人員不得超過八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從業人數限制,既可以只有投資人個人進行經營,也可以僱工超過八人以上。

第七,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變更投資人姓名,而個體工商戶只有在家庭經營的組成形式下才能變更經營者姓名,而且必須是家庭成員。

第八,兩者的清算程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而個體工商戶歇業時無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兩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時效期間不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個體工商戶償還債務的時效期間及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無特別規定,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兩年的訴訟時效。

第十,個人獨資企業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包括依法申請貸款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外貿經營權、獲得有關技術權、廣告發布權、商標印製權、招用職工權等。而個體工商戶在土地使用、外貿經營、廣告發布、商標印製及招用職工等權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則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相同點及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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