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刑事律師】從律師角度談談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事實上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因為這往往會讓人聯想到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落後等問題,但是作為一個確確實實存在的現象,又是沒有辦法迴避的。筆者個人認為,同案不同判雖然不可避免可能會涉及到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落後等問題,但是,很多時候,律師辯護之不到位也有很大因素,今天,我們就談談這個問題。

首先分析下同案不同判的表現形式一般有:相同案例不同法院不同判法;相同案例同一法院不同時期不同判法;相同案例同一法院同一時期不同法官不同判法;相同案例同一法院同一時期同一法官不同判法。

理論上講以上都可以屬於同案不同判,今天我們就以一則發生在永康法院的,相同案例同一時期不同法官不同判法來說明問題:1、張三以兼職淘寶刷信用為名騙取被害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被害人電腦上安裝了改變支付方向的木馬軟件,使得被害人支付款項自動劃轉到張三控制的支付寶賬戶。涉案金額7萬,最終法院認定其為網絡電信詐騙,判刑三年緩期4年,罰金10萬。2、李四也以兼職淘寶刷信用為名騙取被害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被害人電腦上安裝了改變支付方向的木馬軟件,使得被害人支付款項自動劃轉到李四控制的支付寶賬戶。涉案金額不到叄萬,最終法院認定其為網絡電信詐騙,卻適用了實刑,量刑2年,罰金一萬。

【義烏刑事律師】從律師角度談談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義烏律師朱建忠

以上判例可見,兩者的犯罪手法一模一樣,犯案時間也是同一時期,前者涉案7萬,被告人判處了緩刑,後者涉案不到3萬,判處了實刑,顯然是同案不同判了,而且,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會問,網絡電信詐騙3萬以上不是要量刑3年以上嗎?那麼7萬這個如何可能判處緩刑的?再者,7萬都判處緩刑,為何不足3萬又判處了實刑?這不是司法不公嗎?辯護人要說的,還真不是司法不公,這個案件就是一審辯護人一審辯護不到位引起的。

首先,我們要討論這個案子以網絡電信詐騙來判處,有沒有問題,其實是有很大爭議的,這個木馬改變支付方向的手段,事實上可以理解為一種盜竊行為,木馬軟件是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但是由於某種客觀歷史原因,永康之前大量的這種網絡木馬盜竊都被定性為網絡詐騙行為,這就導致了檢察院和法院為了保持政策司法一致性和連貫性,均認定該行為屬於網絡電信詐騙,但是隻要辯護人指出這本質上屬於盜竊行為,在量刑時,就完全可以按照盜竊罪進行量刑,這個比起網絡電信詐騙,是要輕了很多。這兩個案例中的7萬的這個法官,在量刑時就很聰明的選擇了3年這個量刑,因為定性為網絡電信詐騙,3年是最輕量刑;如果定性為盜竊,3年則是最重量刑,判3年的話你都不能說他錯,然後再處以高額罰金的前提下適用緩刑,所以,這個判決是沒有問題的。那麼問題是後面的這個為什麼就變成2年實刑了,

就是因為辯護人犯了3個錯誤:1、沒有指出該行為實質是盜竊行為,沒有圍繞行為是盜竊還是詐騙進行辯護2、沒有在法庭上提交7萬判處緩刑的這個判例。3、最重要的是,當法官提出要求預交6萬罰金的時候,沒有聯繫家屬主動預交罰金,導致法院認為當事人沒有認罪悔罪態度,於是迫於無奈真的以網絡電信詐騙判處了2年實刑。於是同一法院同一時期同案不同判的判例就展現在大家面前。

事實上大家仔細對比兩者,發現兩者判決還是有所區別的,7萬的雖然判處緩刑,但是其繳納了10萬罰金,不足3萬的李四雖然判處了2年,但是罰金沒有超過1萬,由此對可見,雖然同案不同判,但是兩者還是在追求一種實質平衡的,說他們是完全的同案不同判也是不對的。

當然,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落後等問題導致的同案不同判現實中確實存在,但是那不是我們個人可以改變的,也不是一天兩天可以改變的,也不可能完全杜絕,我們律師就應該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起到應有之作用,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應該爭取的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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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律師朱建忠,十年專業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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