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租自有住房每年獎勵18元

4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佈了《合肥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方米獎勵從12元提高6元至18元;提供住房租賃居間服務的企業,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從1.2元提高到1.6元。同時,《辦法》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賓館、民宿等用於旅遊度假需求的短期租賃住房等,不予獎補。相關政策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合肥:出租自有住房每年奖励18元/平米

該《辦法》明確,住房租賃專項獎補資金來源於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具體獎補對象為:市轄區內,住房租賃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登記備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給他人自住的個人、提供住房租賃居間服務的企業和為屬地鄉鎮(街道、社區)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採集的物業服務企業。支持獎補的企業,其工商註冊地在合肥市區範圍內,經營範圍中包含房屋租賃類經營業務;依法依規、規範經營,無違反《合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情形。

《辦法》對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給他人自住的個人,按照備案面積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8元;對提供住房租賃居間服務的企業,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6元;同一套房屋不重複獎補。備案面積和時間,以在平臺登記備案的為準。備案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折算。對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採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每套50元進行獎補,同一套住房每年度僅獎補一次。

《辦法》明確,未納入監管平臺監管或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籤備案的;存在不良記錄、投訴率較高、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的;產權不明晰、違法違規建設、安全質量不達標的;賓館、民宿等用於旅遊度假需求的短期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予獎補。

2018年,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獎補對象和範圍為市轄區內住房租賃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租賃監管平臺)登記備案的出租自籌住房的租賃企業、提供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企業、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給他人自住的個人,其住房在租賃監管平臺出租備案,且住房出租行為已依法納稅。

對出租自籌住房的租賃企業,當年累計出租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0元。對提供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企業,當年累計出租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元。對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給他人自住的個人,按照出租面積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2元。同一套住房不重複享受。

2019年5月,合肥市進行了一次修訂,把提供住房租賃居間服務的企業,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提高到1.2元。對出租自籌住房的租賃企業進行了細分:自籌商業、辦公、工業性質房屋,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0元;自籌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14元,當年累計備案面積達到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獎勵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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