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秒懂|遺產“代位繼承”“轉繼承”,清楚知道誰該分怎麼分

原本和諧的一個北京大家庭,卻因兩套房的遺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本文將通過這一案件為大家講清楚“代位繼承”“轉繼承”等多種繼承形式。(小編提示:本文略燒腦,請做好準備~)

北京和諧大家庭

北京的葉爺爺和李奶奶育有三個子女,長女葉涵、長子葉浩、次子葉澤。葉浩於早年間便不幸身故,只餘葉涵與葉澤陪伴左右。

葉澤在二十多歲時與楊倩結了婚,組建了自己幸福的家庭。1987年12月25日,楊倩生下了兩人的兒子葉瀟然。

1999年12月27日,葉澤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葉澤購買該房產開發公司的相關房屋。此外,葉澤夫妻還共同購買了一處位於北京市崇文區的房屋,並登記在了葉澤的名下。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12日,葉澤突然離世。而李奶奶和葉爺爺則分別於2001年1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因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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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房屋遺產鬧糾紛

葉爺爺身故後,葉涵與弟妹楊倩和侄子葉瀟然因葉爺爺繼承葉澤的遺產現如何分割產生糾紛,2017年9月5日,葉涵將二人訴至法院,並提出訴訟請求:

1.葉澤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的合同權利由自己、楊倩、葉瀟然共同繼承;

2.葉澤名下位於北京市崇文區的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由自己繼承所有;

3.訴訟費用由楊倩、葉瀟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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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涵認為,葉澤於2009年11月12日去世,葉爺爺於2016年9月12日去世。葉澤早於葉爺爺去世,葉爺爺作為葉澤的法定繼承人於葉澤的遺產分割前死亡,應將其遺產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即自己一人。

對此,楊倩和葉瀟然稱,認可葉涵所述的身份關係、被繼承人死亡及遺產情況,但葉爺爺繼承葉澤的遺產份額應由葉涵和葉瀟然共同繼承,而不是由葉涵一人繼承,因葉瀟然可代位其父繼承。故二人同意葉涵繼承訴爭房產的十二分之一份額,不同意葉涵的訴訟請求。

法院解析:涉及轉繼承、代位繼承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轉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即“代位繼承”)。

該案中,被繼承人葉澤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系葉澤與楊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故葉澤與楊倩應各占上述合同項下權益的二分之一,葉澤享有的上述合同項下權益份額屬遺產範疇,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葉澤名下位於北京市崇文區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葉澤所有的份額屬遺產範疇,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開始後,楊倩、葉瀟然及葉爺爺屬葉澤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共同繼承葉澤遺產份額。葉爺爺於葉澤的遺產分割前死亡,葉爺爺從葉澤處取得的遺產份額應由其繼承人繼承。鑑於葉澤先於葉爺爺死亡,故葉瀟然作為葉澤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綜上,葉涵應繼承訴爭合同權益及訴爭房產的十二分之一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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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1.葉澤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權益由楊倩、葉瀟然與葉涵共同繼承所有,其中楊倩擁有上述合同項下權益的2/3份額,葉瀟然擁有上述合同項下權益的1/4份額,葉涵擁有上述合同項下權益的1/12份額;

2.葉澤名下位於北京市崇文區的房屋由楊倩、葉瀟然、葉涵共同繼承所有,其中楊倩佔有上述房產2/3份額,葉瀟然佔有上述房產1/4份額,葉涵佔有上述房產1/12份額。

案件受理費53800元,由葉涵負擔5000元;由楊倩負擔三36000元;由葉瀟然負擔12800元。

圖解秒懂|遺產“代位繼承”“轉繼承”,清楚知道誰該分怎麼分

回顧本案,可以說事實是非常清楚的,而之所以還會訴至法庭,主要還是因為原告不瞭解“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繼承相關法律法規,最終不但訴求未被支持,還白白損失了訴訟費。

那麼接下來就請大家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代位繼承”、“轉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看這兩種繼承形式分別是怎麼回事?有什麼法律依據?二者又有哪些區別呢?

“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轉繼承”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二者的區別

(1)基礎不同。代位繼承是基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的,而轉繼承則是基於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的。

(2)繼承人不同。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3)適用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轉繼承既可以適用於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於遺囑繼承。

(案件來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件。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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