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句法律雞湯文

1、法無禁止即自由

對私權利而言,凡是法律沒有禁止人們去做的行為就應視為允許。相對地,對公權力而言,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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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即使最底層的人,在他的小屋裡也能夠對抗國王的權威。公權力必須限制在界限之內,不能越界侵犯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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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

權利的存在和最終實現,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應的救濟途徑為前提。如果沒有救濟途徑,權利也就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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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對於那些對自己權利漠不關心,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法律是不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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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程序先於權利。明確、公開、嚴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社會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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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犯意則無犯人

如果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不具有犯意,那麼其行為就不是犯罪,不能對其施以刑罰,例如意外事件、沒有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況,均不能歸責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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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何人無義務控告自己

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證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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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疑時有利於被告

在刑事審判中,在對案件事實部分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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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即使司法裁判結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決過遲,或者告知當事人過遲,這樣的裁決對當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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