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繳納公積金稅前扣除問題

異地繳納公積金稅前扣除問題

小王是一線城市B市某公司總部的職工,今年4月被升職並外派到分支機構所在地A市(中西部城市)工作,按照公司工資制度,派出後,小王的工資隨同五險一金都應該由分支機構繳納。由於小王想在B地買房子,不願斷繳公積金,所以經商議,公司同意了繼續在B地幫小王繳納公積金,但是工資依舊由分支機構發放。

一轉眼到了6月,小王如期收到了公司發放的工資條。小王好奇心大起,不知道升職後我能拿多少錢了?這麼想著就打開了郵箱。小王左算右算,發現稅前工資扣除實際繳納的五險一金後比工資條上的應納稅所得額要大,不禁產生了疑問,是不是財務搞錯了啊!靜下心來算了又算,感覺是公積金扣除問題,實際按B地繳納,但扣除是按A地標準扣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稅前能扣除的公積金不能超過A市當地標準,小王在B市繳納的公積金已超過A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所計算得出的公積金,所以需要就超出部分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異地繳納公積金稅前扣除問題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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