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徵地的可以看看,土地管理法等修正發佈了

8月26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發佈會,公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資源稅法草案審議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介紹,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67人出席,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63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權益。土地管理法的上次修正還是在十五年前(2004年)。本次修正主要涉及哪些內容?將對當前土地制度以及城鄉土地市場的格局產生哪些影響?

十五年後,土地管理法再次修正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權益。作為土地領域的基本大法,土地管理法的“與時俱進”也尤為重要。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佈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如何通過修改法律法規,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在革命、建設,特別是改革開放實踐中形成的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問題凸顯,必須通過深化改革來破解。”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包含的利益關係十分複雜,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穩妥推進。

魏莉華介紹,2014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全國部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由於試點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所以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的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1個條款。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於實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也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吸收試點經驗,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取得諸多創新

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內容?

魏莉華介紹,剛剛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把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首先,在土地徵收方面做了三方面完善。

其一,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是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導致了徵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此次,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其二,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改變了過去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成為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等兩項補償,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其三,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魏莉華介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魏莉華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魏莉華表示,總體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改變土地供應格局,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衝擊

在此次修法的過程中,輿論普遍關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土地入市,改變了原先建設用地只能用國有土地的格局,這對下一步的土地供應格局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會不會形成衝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指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土地入市,將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衝擊。

楊合慶分析指出,一方面,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格局。原來只有國有的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市場,以進行各項建設,現在是允許集體可以把集體的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於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另一方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第一,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第二,它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第三,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做出安排。此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後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因此從這幾個方面來講,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衝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