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被辭退,有“三期”補償??

孕期被辭退的相關法律問題:

1.孕期被辭退的法律認定

女職工孕期被辭退,有“三期”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在孕期內,用人單位要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違反勞動法的。

2.孕期被辭退的補償和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因此,只要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中。但是,繼續履行與同意解除只能選擇一種。依據勞動者的不同選擇,孕期被辭退的補償和賠償問題,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第一, 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勞動關係恢復正常時止,此期間的工資、各項福利待遇應當依法支付給勞動者。換言之,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各項待遇同非法解除前應當一致。

第二, 勞動者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

女職工孕期被辭退,有“三期”補償??

勞動者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月基本工資X(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但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得超過12個月。)

3.其他問題

孕期被辭退,要區分被辭退的具體原因。若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的選擇會得到不同的賠償或者補償。當然,相關的賠償和補償並不是指題主所說的“孕期被辭退能獲得3期補償”。至於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相關案例,不影響勞動者的賠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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