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妥善辦理受疫情影響案件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

河南高院:妥善辦理受疫情影響案件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

2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依法妥善辦理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案件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和個案實質公正並重,依法妥善辦理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案件,以司法力量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助力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指引》共36條,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聚焦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面臨的債務償還、融資、勞動用工、房屋租賃、優惠政策落實等迫切問題,明確了借款、租賃、買賣、運輸、旅遊等合同糾紛及勞動爭議、破產、行政爭議等案件的辦理方法和規則,為全省法院提供辦案指引。


《指引》依法回應中小微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對降低利率、減免房租等作出規定。


關於金融借款

依法維護國家和我省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政策,

貸款期限 未屆滿,金融機構主張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嚴格審查,一般不予支持。貸款期限已屆滿,中小微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還款,主張延期分期還款、降低利率等,依據充分或符合政策條件的,應予支持。


關於民間借貸

傳統服務、製造加工等行業領域的中小微企業,為迫切解決資金週轉困難,拆借過橋資金等短期高息借款,受疫情影響無力還款,主張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等,經審查確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或經營嚴重困難,繼續按照約定利率和期限還款,明顯不公平的,為更好平衡企業生存發展和債權人長遠利益,可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結合風險程度是否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酌定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違約責任。


關於租賃合同

中小微企業因生產經營承租的房屋暫時無法使用,或者雖可正常使用但經營收益明顯減少、損失較大,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成本過高,對中小微企業明顯不公平的,請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租金的,應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相應支持。


《指引》規定,對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生產疫情防控物資和民生保障產品的中小微企業,可暫不宣告破產,保障其恢復生產;並根據經營狀況重新判斷是否符合破產清算條件,有挽救價值的,可引導其申請重整。對於因經營狀況好轉,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指引》指出,對於行政爭議案件,強調既要依法支持政府為防控疫情采取的必要措施,也要監督行政機關落實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對勞動爭議案件,堅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共渡難關,保留勞動關係,穩定工作崗位。


《指引》強調,要依法善意採取保全執行措施。中小微企業是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的被執行人的,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間暫緩、變更或暫時解除相關執行措施。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暫緩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財產的處置,一般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採取人身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中小微企業的,不得將法定代表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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