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延、緩、降、保、穩” 全力支持企業防控疫情、紓危解困、健康發展

社會保險“延、緩、降、保、穩” 全力支持企業防控疫情、紓危解困、健康發展

延長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期

受疫情影響在成都市參保的企業和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未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中斷社會保險關係、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繳費基數申報的,可延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通過網上或社保經辦網點辦理,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受疫情影響在成都市參保的用人單位未能按時繳納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延長至3月底繳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7月底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

注:延長繳費期間,如職工申請辦理養老待遇計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以及職工住院、生育、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用人單位要

單獨為其辦理繳費手續;延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不計發,繳納醫療(生育)保險費後按規定計發。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用人單位補繳2019年度社會保險費時不加收滯納金,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補繳從2019年1月起的養老保險費和從2019年10月起中斷的醫療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延長繳費期結束後生產經營仍面臨困難、確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向社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簽訂緩繳協議,予以緩繳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費。

緩繳期限原則上自申報之月起不超過6個月

最長延至2020年12月底,緩繳到期後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社會保險降率調基政策

2020年,用人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按16%執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費率分別按0.6%、0.4%執行;工傷保險費率在現行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規定基礎上下調50%。

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調整上浮的不上浮

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的

50%計算。

注:1.2020年1—2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已按社平工資的55%核定繳費的,待2019年全省社平工資公佈後進行結算。

2.疫情解除後,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有新的規定後從其規定。

確保疫情期間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社保經辦機構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積極籌措資金,確保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髮放到位

符合條件的新增退休人員,因原始資料提供不齊等原因導致暫無法準確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可通過網上或電話預約進行待遇申領初審,先行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疫情解除後及時據實審核確認並予補發或抵扣。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個月內對未進行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暫不停發養老待遇

,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應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

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歷史欠費清收

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按現行徵收體制徵收,穩定社保費徵繳方式。

不對用人單位的社保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撤銷之日止。

國家、省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措施的,遵照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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