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到底能不能夠避債?

保單到底能不能夠避債?

前幾天,在公司的一個群裡,同事上傳了一篇保險能否避債的文章,文章的觀點是不能避債。應該說,引用的案例有些特殊,不能因此就斷定保單不能避債,我就隨手發了一個觀點正好相反的文章,是可以避債的。一時間,有些人就莫衷一是,保單到底能不能避債呢?

為什麼會有很多人以為保單可以避債呢?或許是源於《保險法》第23條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個條款有兩個關鍵點:

一是“不得非法干預”;

換句話說,如果合法還是可以干預的。

二是不限制取得保險金不等於說領到了保險金不會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

總之,如果從現行的《保險法》來看,我們不能得出保單能夠避債的結論。如果拿這個和客戶宣講,顯然有誤導之嫌。

但是,現實中畢竟有可以避債的真實案例,也有不能避債的真實案例,保單到底能不能避債呢?

其實,這個問題說清楚了並不難。我從來不和客戶講保單能夠避債,不會用保單避債來促單。印象中也沒有客戶問我這個問題。雖然沒有人問,但是我一直在留意這個問題,時刻準備著為客戶做解答。

我不講保單是否可以避債,理由很簡單,保險主要是給客戶提供一份保障,終極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和諧和穩定,而不是叫人躲避債務、規避責任,更不是讓人鑽法律的空子。我的客戶沒有人問我這個問題,說明他們購買保險的動機很簡單,就是想要一份保障。這一點我很欣慰。

但是,人生畢竟充滿了風險,有些人在購買保險時,收入穩定,經濟狀況良好,不會為了惡意避債去刻意購買保險,但幾年後,突發意外,這時候就要考慮以前規劃的保險利益是否受損?保單能否避債就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

今天,我就根據我掌握的資料作一簡單分析,保單到底能不能避債?分析的前提是,購買保險的收入是合法的,以善意為目的,不是叫人違法。說到底,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無可厚非。作為一個專業的和負責任的代理人,我有義務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保單到底能不能避債,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說,要取決於債務人的具體地位,就是說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亦或是受益人,每種情況所負擔的法律責任是不相同的。下面我就嘗試著分別分析一下。

一、債務人是投保人能否避債?

如果債務人是投保人,雖然按照現行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權對保單做退保等變更處理。但是,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傷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就是說,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代位變更,實現債務清償,這是最常見的辦法。但是,近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份文件《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明確規定:

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以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單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總之,債務人如果是投保人,無論購買的是用於保障的健康險還是未來養老的年金險,也不論被保險人是何人,一旦牽涉債務糾紛,債權人是有權向法院申請用債務人的保單抵債的。如果是健康險,可以將現金價值折現抵債;如果是年金險,除了現金價值,還有分紅和萬能賬戶的剩餘價值,都可以抵債。

因此,如果債務人是投保人,保單是不可以避債的。

如果不是惡意逃債,為了規避這種風險,最好不要選擇這類高風險人群做投保人。最好的方式是選擇父母或子女投保。當然,如果父母年邁或子女年幼,無法投保,只能選擇配偶了。

但是,選擇配偶投保,也並非最佳選擇。通常情況下,父母和子女對債務人的債權沒有清償義務,但是,配偶往往會有連帶責任。按照《婚姻法》第24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儘量不要選擇配偶作為投保人,除外你們夫妻之間在財務上做好了明確區分,且有足夠證據證明。

二、債務人是被保險人能否避債?

如果債務人是被保險人,保單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未出險時的保單價值,二是出險後的賠償款。如果未出險,保單的價值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其中,如果是年金險,除了現金價值,還有每年的固定返還和分紅轉入萬能賬戶累積的收益。但是,這些按照保險法規定,都只能是屬於投保人的,債權人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險人,不在償還債務範圍之內。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債務人的債務只能向當事人追償,而被保險人對保單價值沒有所有權,債務不能殃及他人。

至於以後的賠償款,通常受益人都不會是被保險人本人,也不存在因為債務被凍結理賠款的問題。如果是年金險,通常年金險在投保人生存期間,受益人都是投保人,在此期間,受益人的利益不會受到債務人的影響

三、債務人是受益人能否避債?

按照《保險法》第42條規定:

在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不屬於遺產。通常情況下,只要是指定債務人為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不屬於債務人的遺產,是專屬於受益人自身的權利,其保單利益不會用於償還債務,可以說能夠避債。

說到底,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換句話說,是被保險人拿命換來的,是對家人的一種收入補償。因為受益人有保險合同的事先約定,一經取得,就合法擁有這筆保險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債權人不能要求受益人以保險金來償還債務。所以,如果債務人是受益人,保險受益金不能用於抵債,也不要交稅。在法理上,收益權大於債權。

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這一點也在出現變化。2015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出臺文件《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明確規定:

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可見,債務人如果是受益人,其受益金是不能避債的。規避這種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把高風險人員作為受益人。

當然,從人情世故上講,債務人欠債總是要還的,如果債務人願意用所獲得的保險受益金償還債務,本身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完全取決於自願,我們應該鼓勵。

總之,我們解讀保單避債,目的不是鼓勵人心向惡,不是提倡逃脫債務,而是提倡家庭財產如何做好風險區隔。保險規避的不只是疾病和意外風險,還有家庭財產風險。有了保險,不是出險了才會讓保險產生價值,有效的做好家庭財產的區隔,從而合理規避家庭債務風險,也是保險價值的充分體現。

那麼,到底如何通過保險做好家庭債務風險的規避呢?簡單的可以總結出以下非常實用的四條基本原則:

一、用於購買保險的收入一定要合法,有正當途徑;

二、不要選擇高風險人員作為投保人;

三、一定要指定好受益人,不能選擇法定;

四、儘量不要選擇高風險人員為受益人。

保單到底能不能夠避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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