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惡意投訴全額退保"產業鏈

  近日,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一則消費提示:“惡意投訴全額退保代理” 行為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近期,有社會人員通過社交平臺、網購平臺、電話短信等渠道,頻頻向消費者發佈“可在全國任意地區的任意保險公司辦理任何險種的全額退保業務,不想繼續繳費的、斷繳的、停繳的,都能退,100%退保成功,繳費多少就退多少出來,安全快速”信息,打著“專業保險維權”的名義,讓消費者委託其代理“全額退保”事宜,開展保險“惡意投訴全額退保代理”業務,甚至形成了一條龍服務的產業鏈。

  《國際金融報》記者通過多方蒐集信息,總結出該團體的大致獲利鏈條,主要分八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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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機構的從業者大部分都是一些瞭解保險銷售流程的法律人士,或者是已經退出保險圈的保險代理人等。在微博等平臺打出可以幫助消費者全額退款的代理機構的標價也大同小異,通常都在三成或四成左右。這些代理機構會先指導客戶用話術引導被訴人作出不利陳述,比如“我之前在你那買的那款保險,現在我朋友也要買,當時你返還我多少錢,現在購買能返多少……”,以電話錄音、微信截屏、拍照釣魚取證,下一步就投訴公司、施壓監管。有部分離職業務員在同業上崗,也會引導客戶“撤舊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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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就算不找專業代理,只要消費者投訴到監管局或者保險公司總部,只要操作得當,也會得到順利退保或者得到賠償的。畢竟處理每一單投訴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都很高,很多時候險企是無精力去分辨的。一些保險公司為了壓降投訴率,應對監管考核,對基層保險機構施加壓力,於是出現了“沒有原則地妥協”的現象。一些保險投訴人以此為要挾,繞開正常法律途徑,進行無理投訴,要求滿足其一些並不合理的訴求。類似案件,最終都是以保險公司妥協而告終。

  事實上,《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如果超出社會容忍範圍,對公私財物造成數額較大損失的,應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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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下可以“全額退保”呢?

  一般情況下,只有在保單未生效,或者在猶豫期內兩種情況下,才可全額退保,甚至有很多短期意外險,不支持退保。 壽險保單猶豫期一般為10到20天,如果非猶豫期退保,僅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以某款短期百萬醫療險為例,其投保須知內明確說明:“保單生效後十五天內申請退保並遞交齊全退保資料的,將全額退還保險費。若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十五天後申請退保的,將退還現金價值”。

  而不同的保險退保時現金價值相差都較大,很多長期重疾險或理財型保單前期現金價值均很低,前兩年甚至為零。事實上,退保對於消費者來說帶來損失的同時,也會對保險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比如手續費用、佣金成本、保障費用等。

  消費者應當樹立科學的保險消費理念,充分了解保險產品信息,通過正規渠道正確瞭解保險責任、保險金額、除外責任、退保等重要產品信息。人身保險產品退保,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見,退保是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全額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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