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官員是如何產生的?他們是什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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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壇最引人注目的是“大選”,這個被冠名“地球最大民主國”的南亞國家,2019年選民人數約9億人。尼瑪,沒有哪個國家跟他能夠比肩,藐視中、美、俄、英、法五大國!

印度獨立以來,基本要5年搞1次全國大選,符合法律規定的印度公民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理論上人人都可以競選總統、總理。並且,印度的大選的時間長達1個月,被公認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程序最複雜的選舉。

印度大選產生政府官員的頭頭,不可謂不重要,各大政治勢力也是拼命角逐其中。既然老大們產生於大選,那麼其他官員是如何產生的呢?這事情還要扯到前主子——大英帝國……

印度實行文官制度,這套制度最早由英國人帶到印度,用於為英國的殖民利益服務。當年,英屬印度政府裡,大部分的官員由英國人擔任,只有極少數屬於印度本地人。

二戰後,英屬印度分為印度、巴基斯坦兩個國家,而政府官員也被分流。其中,留在印度的官員共有451名,他們是印度官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開國總理”尼赫魯的重用。

但是,英國人搞出來的文官制度,並不適應獨立後的國家建設。因此,獨立後的印度政府進行一番改革,比如將“印度文官機構”(ICS)改造為“印度行政官機構”(IAS),新設印度外交官、中央秘書人員、經濟官員等幾十種技術工種。

1948年,印度政府為滿足獨立後的官員需求,建立“特別任用委員會”,以提拔的方式任用大批新文官。儘管有些簡單粗暴,但是效用卻是明顯的,對新生印度的有序運行做出巨大貢獻。

不過,官僚體系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官的素質直接影響政治運作。因此,穩定大局後的印度政府開始規範官員產生途徑,於是有了下面2個重要法律……

一個是1951年的“全印文官法”,以及隨後對行政官、警官分別制定的考試、聘用、提拔、紀律、薪酬等條例。另一個是1956年的“中央文官法”,規定中央政府文官的相關條例和規則。

根據官員的歸屬和使用情況,我們可將印度的官員分為三大類,如下:

1、通行全國的官員。這類官員由印度聯邦公職委員會統一招收,他們可以到中央工作,也可以到各邦工作。

2、中央政府的官員。他們是印度政府招收的官員,承擔著全局性的工作,像秘書人員、外交官員、統計專家、鐵路官員、一等郵政官員、一等新聞官員等等。

3、地方各邦的官員。他們由各邦單獨或者幾個邦聯合招收,通常這些人會被指派擔任縣以下區域的稅收、行政職務。

總結一下答案,印度實行議會民主制,政府的頭頭們都產生於大選,由選民手中的選票選出。由印度實行文官制度,文官們的職業生涯長期穩定,有力保證官僚體系的有序運行。


子屠龍


印度是一個資本主義聯邦制共和國。印度國家機構由議會、總統、政府、司法構成。由28個邦7箇中央直轄區組成。其議會實行二院制即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人民院中佔有多數席位政黨的領袖出任政府總理。國會由總統、聯邦院、人民院組成。行政機關由總統、副總統、以及由總理領導的部長會議組成,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離是一個獨立機關。這就是所謂的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

印度是一個聯邦,主權獨立、政教分離,具有議會制政府的民主共和國。總統是法定聯邦行政首長,實際權力則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憲法規定由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向總統提供協助和建議,總統則行使職權按照提供的建議採取行動。部長會議則集體向人民院負責。

各邦作為總統代表的總督是行政首長,但實際行政權力由領導邦部長會議的首席部長負責。邦的部長會議集體向邦民選的立法會議負責。憲法規定國會與邦立法機構如何分享立法權,其它權力歸國會。修訂憲法權力屬於國會。

總統:由一個選舉團的成員選出。選舉團包括選出國會二院議員和各邦立法會議成員,他們的選票有適當的加權。正負總統任期5年,當總統認為國家或領土的任何部分的安全因戰爭或外部入侵以及武裝判亂受到威脅可以宣佈國家處於緊急狀態。當地方邦憲政體制受到破壞,總統可以將地方邦政府的全部或部分職責、收歸總統行使。

總理:由議會多數黨提名產生並由總統任命。總理負責部長會議各部長提名總統

任命。總理負責部長會議有關管理聯邦事務的決定和立法建議傳達給總統。每個部都指定一位官員為印度政府秘書對政策問題和一般管理事務向部長提出建議。內閣秘書處對最高層的決策起著重要協調作用,並在總理指導下工作。

國會(聯邦立法機關):由選舉團選舉產生總統、聯邦院、人民院各議員。所有立法要求由國會的二院通過。聯邦院由12位總統任命233位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轄區共245位議員組成。聯邦院議員的選舉是由各邦立法會議選出的議員間接選舉。聯邦院不可以解散每二年有三分之一議員退出並由各邦增補。

邦政府:全國有28個邦和7箇中央直轄區。名邦政體與聯邦政體非常接近。中央直轄區由總統指定官員管理。

司法: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審理中央政府及各邦之間的爭議問題。各邦設有高等法院,縣設有縣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最高法院由18名法官組成。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諮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方立文


印度是省長任命縣長,縣長可以任命自己的親戚朋友當鄉長,如朋友再送一些錢的話,酒肉朋友可以當上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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