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暴露內幕交易隱情!前高管精準炒股獲利超百萬 遭罰沒569萬

利用職場“交情”伺機內幕交易,最終下場將如何?

日前,證監會網站公佈一起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卞某元自天沃科技董事長陳某忠處獲得上市公司即將重組的消息後,借用他人賬戶大肆交易。在短短三個半月的時間裡卞某元“快進快出”的600萬資金即獲利142.2萬元。

在東窗事發後,卞某元自稱與陳某忠的聯絡是出於工作需要,且二人通話覆蓋了所有月份,並非侷限於內幕信息敏感期。對此,監管部門毫不留情地揭穿了其“塑料”兄弟情:卞某元在給知情人陳某忠打電話後建倉,而在建倉結束後的相當長時間內,卞某元與陳某忠再無聯絡。

最終,證監會對卞某元的相關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並做出“沒一罰三”合計568.78萬元的處罰決定。在新施行的《證券法》不斷提高內幕交易處罰力度之下,鋌而走險者也該收手了。

踩中時機精準買入

資本市場上的“神機妙算”,不少被證明為是內幕信息在作怪,此次證監會公佈的最新行政處罰案件同樣如此。

日前,證監會官網顯示,天沃科技的前任副總卞某元利用天沃科技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借用他人賬戶斥資600萬元進行內幕交易,最終被證監會採取“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

通话记录暴露内幕交易隐情!前高管精准炒股获利超百万 遭罚没569万

回顧來看,早在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機電力實際控制人劉某與天沃科技董事長陳某忠商討中機電力借殼上市事宜,後因在收購條件上存在分歧,雙方終止談判。而在當年7月9日,劉某與陳某忠重啟談判進行,雙方在7月底就收購方式、收購期限等資產重組的主要內容及停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

卞某元的行動時機正是在上述一致意見達成之後,2016年8月上旬,卞某元開始借用他人賬戶用於交易天沃科技,相關證券賬戶出借時均具備開戶時間長、無資產、與天沃科技無關等特徵。

當年8月18日,卞某元開始大量買入天沃科技,至9月5日股票停牌前,兩個賬戶分別累計買入38.38萬股和31.99萬股,金額分別為291.04萬元和242.34萬元。

建倉完成,之後需要的就是耐心的等待。好在,與市場上其他漫長的資產重組不同,天沃科技的復牌來的相當迅速,在當年11月14日即發佈復牌公告,復牌後連續拉出兩個漲停板。至11月30日,卞某元控制的天沃科技股票被全部賣出,兩個賬戶分別獲利79.29萬元和62.90萬元。

也就是說,在不到三個半月的時間裡,卞某元即獲利142.2萬元,實在是一筆“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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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暴露“塑料”兄弟情

那麼,卞某元是如何提前獲取內幕信息的呢?作為天沃科技曾經的副總經理,卞某元的信息來源正是老領導陳某忠“洩露天機”。

據證監會調查顯示,2010年5月至2017年4月,卞某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卞某元曾擔任天沃科技副總經理,卸任副總經理後改任銷售經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卞某元還曾向陳某忠推薦天沃科技重大資產重組的潛在對手方。

在卞某元剛剛加入公司時,天沃科技彼時股票簡稱為“張化機”。據其2012年年報顯示,卞某元此前曾在紡織器材廠、製冷設備等多家公司任職。進入張化機僅一年有餘,卞某元即被任命為公司副總經理。

2012年5月底,卞某元任期屆滿離任。在2016年天沃科技發佈的股票激勵對象名單中,卞某元仍作為核心業務人員上榜。

在卞某元開展內幕交易前夕,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某元使用電話主叫陳某忠5次,發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某元開始使用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沃科技,通信時間與交易時點高度吻合。

當然,大部分內幕交易中,當事人都會對自己的內幕交易行為找出各種“合理”理由解釋其行為的正當性,卞某元也不例外。

在申辯意見中,卞某元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構成內幕交易,其與陳某忠的聯絡是出於工作需要,且二人通話覆蓋了所有月份,並非侷限於內幕信息敏感期。

此外,卞某元還自稱炒股多年,購買涉案股票前瞭解到中植系重倉該股、國家社保高比例加倉、高管增持、股權激勵等信息並參考股吧消息,因此具有買入信心。而對於使用他人賬戶交易股票的原因,卞某元稱,是單位領導不讓其炒股,認為影響工作。

對此,監管部門毫不留情地揭穿了其“塑料”兄弟情:卞某元的通話聯絡明顯異常,在給知情人陳某忠打電話後建倉,而在建倉結束後的相當長時間內,卞某元與陳某忠再無聯絡。

針對卞某元“瞭解到中植系重倉”等買入理由,監管部門同樣指出,中植系入股天沃科技的時間是2016年4月17日,社保基金入股是4月25日,高管增持發生在4月26日、27日,股吧爆出看多言論在4月28日,上述事件均發生在內幕信息形成之前。而在卞某元與陳某忠在內幕信息形成後、公開前最後一次聯絡接觸發生後的第四天,其開始減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當然,卞某元“單位領導不讓炒股”的言論,同樣未能構成對借用他人賬戶的合理解釋。監管部門表示,卞忠元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規避監管意圖明顯,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基於此,卞某元在內幕信息形成後、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忠多次聯絡並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證監會對卞某元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做出“沒一罰三”合計568.78萬元的處罰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新修訂的證券法開始施行之後,內幕交易案的相應罰則均有提高,此前常見的“沒一罰三”、“沒一罰五”最高可提高到“沒一罰十”,而對於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此前“3萬元-60萬元”的罰款金額也提升至50萬-500萬。在政策保障不斷提升之下,內幕交易者也到了該收手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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