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做飯、端飯與吃飯”說起 ——從餐廳主導看檢察作用

國慶長假到餐廳用餐,碰到鄰桌小兩口不停嘟囔。

男:菜單上沒有的就別點了,點了人家也提供不了。

女:菜單上沒有還不興問問嗎?老是這點東西,吃什麼呀?

男:又不是你的私人廚師,哪能你想吃什麼就有什麼呀。

女:我掏錢消費,讓他們按要求炒個菜又怎麼啦?

男:那得看老闆給不給面兒了……反正你說了不算。

小小爭吵引出了一個有意思的話題:餐廳消費,到底誰說了算,或者說該由誰來主導?

是食客嗎?食客是“國王”,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餐廳都要設法滿足。但是,菜譜上沒有的菜品、超出經營能力的個性化服務,餐廳常常愛莫能助。所以,食客能主導自己的胃口,卻不能主導飯菜的品種和質量。

是負責掌勺的廚師嗎?廚師是製作精美菜餚的“工匠”,是餐廳的核心競爭力,也是老闆手中最有號召力的王牌。但廚師做什麼、怎麼做,取決於食客的需求和老闆的要求,因而他也主導不了餐廳的經營和食客的消費。

是餐廳老闆嗎?老闆即經營者是餐廳的“定盤星”。表面看,食客根據菜單點什麼,廚師就得做什麼。但食客在什麼範圍點、廚師按什麼風格做,老闆有強大的話語權、影響力。所以,一個餐廳的經營品質和餐飲品位,主要由老闆主導。老闆既可以要求廚師亮出“絕活”,又可以積極主動向食客推介私房菜、創新菜,刺激食客的消費慾。

在這個廚師“做飯”、餐廳“端飯”(當然是服務員)、食客“吃飯”的“吃貨”利益鏈中,廚師是基礎,是餐廳經營的“技術控”;食客是“上帝”,是評判飯菜質量、導引餐廳經營的風向標;餐廳老闆既是一錘定音的決策者,又是協調八方的主導者——“做好飯”“端好飯”的目的在於“賣好飯”,必須千方百計讓產品“叫好”又“叫座”。既要用七八成的家常菜、大路菜來“留客”,又要用二三成的特色活、招牌菜來“攬客”;既要激勵廚師展現最高的水平、最好的廚藝,又要根據顧客個性化需求,在堅守傳統中打造新的品牌,增強市場競爭力。

如何處理這個微妙的關係,讓人不免聯想到坊間關於刑事訴訟中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的笑言。還有人進一步調侃,公檢法三家分工負責,相互制約,頗似“魏蜀吳”,但三家相互配合,又像“劉關張”……無論這些說法是否恰當,都帶給我們一些思考:刑訴的“市場”,到底誰在主導?

通常認為,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其中,檢察機關的起訴工作前承偵查、後啟審判,貫通整個刑事訴訟。因此,坊間笑稱的檢察機關“端飯”角色,頗有點類似餐廳老闆——不僅要對“做飯”的質量負責,而且要保證她的品相和“賣點”,以博得“吃飯”食客的認同——因而它更形象的角色是“賣飯”。既不能“做什麼端什麼”,也不能“端什麼賣什麼”,必須兼顧廚師的技藝水平、餐廳的經營能力和顧客的消費需求。用專業的話來說,審查起訴作為連接偵查和審判的中間環節,既要負責對前一個環節送來的案件進行“質檢”(包括增減犯罪事實、改變案件定性、排除非法證據、確定案件是否起訴等),對偵查工作進行引導(補充偵查取證),還要用過硬的工作質量取信於後一個環節,發揮好對前後兩個環節的監督功能(監督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保障公民權利等),共同維護刑事正義。通俗地說,就是要根據庭審的“吃飯”口味,向前延伸引導偵查,確保進入庭審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避免帶病起訴(確保飯菜健康衛生);在“端飯”或“賣飯”環節,既要用好批捕起訴等檢察裁量權,又要通過高質量的控辯對抗,確保指控有據、辯論有力、證明有效(把飯菜的特色、品質、如何適合食客口味講清楚說明白);同時,還要根據“吃飯”環節的意見改進工作(確保飯菜適銷對路);也可以根據觀察與需要,適時宣傳推介新的理念與舉措,爭取食客的認同與好評(爭取法治利益最大化)。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發揮好主導作用,把好“賣飯”關,似是國際大勢。學者研究發現,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兼具控訴方、“準量刑官”和法官角色,對於訴訟進程和案件結果更具實質性抑或終局性的影響力,檢察官正從承擔客觀義務的“站著的法官”演變為刑事訴訟中的“準司法官”。司法實踐中,“認罪即定罪”、檢察官量刑建議主導司法裁判成為常態,法官決策時高度依賴檢察官提供的案件信息,極少拒絕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檢察官實際上成為“背後的法官”,其所承擔的職責從“預先審判”變為“正式審判”,刑事訴訟的重心也從法院審判階段前移至審判前階段。特別是在域外認罪案件處理機制中,檢察機關發揮著全部或大部分主導作用。在美國,對於辯訴交易案件,法官在審查時通常會接受控辯雙方達成的協議,迅速作出裁判,檢察官所起的主導作用非常鮮明。

中國檢察機關作為憲法意義上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不僅是國家追訴的執行者、刑事政策的調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導者、還是訴訟活動的監督者、案件質量的把關者。這多重角色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特別是在當下力推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承擔著主導責任。這種主導不是權力,而是適應新的刑事訴訟格局的一種責任和擔當。比如,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通過審前案件繁簡分流和審前程序控制,將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相結合(始終追求高“正義”率而不是高“定罪”率、高起訴率),檢察官負責處理八成左右的認罪認罰案件。這樣有利於法官將主要精力集中在二成左右不認罪或疑難複雜案件上,從而確保庭審做到精細、優質、高效,把以審判為中心(本質是以庭審為中心、以證據為中心)落到實處。在認罪案件的處理程序上,既強調控辯平等的實質作用,保障被追訴人及其律師有效參與訴訟進程,通過控辯協商達成合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根據案件事實與認罪認罰態度,向法院提出精確量刑建議。

非但如此,對於重大疑難複雜和新類型案件,檢察機關也要像餐廳老闆經常主動向食客推銷創新菜、私房菜一樣,積極主動向法官介紹案件焦點難點和檢察司法工作成效。要通過明晰的法理闡釋、精確的法律適用和現實的法治考量,爭取法官理解與庭審認同。雖然最後的決定權依然在食客即法官手中,但檢察機關要像餐廳分析研究食客飲食規律進而改進服務那樣,加強對案件精準研析、穩妥處理基礎上的規律總結、提煉昇華,進而指導實踐,維護公正,共同促進刑事司法領域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總之,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看,檢察官在整個刑事訴訟中都承擔著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具體運用中,負責“端飯”“賣飯”的檢察機關要運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充分發揮檢察官在訴前、訴中和訴後的主導責任,與相關“做飯”“吃飯”的部門一起,共同構建新型的檢警、訴審、訴辯關係,最終構建起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庭審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新格局。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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