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稱發生變更,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稱發生變更,員工無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無權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公司偷樑換柱。比如公司進行改制或者出於其他原因須轉移員工及資產,設立了新的公司,但是跟員工口頭告知是同一家公司,僅僅是名稱變更,並以此為由要求員工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員工在此情形下,出於對公司的信任簽署了,但是新的公司在管理模式方面與舊的公司有出入,屆時員工無法適應而離職的,得不到任何補償或賠償。

員工遇到公司出於變成變更原因要求重新簽署《勞動合同》時,要怎麼做才能儘可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稱發生變更,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員工可以檢查看看企業統一社會代碼是否發生變化或者可登陸公司所在省份的“企業信用公示系統”,輸入原公司的名稱查詢。輸入新公司的名稱,並點開詳情頁,查看公司的具體成立時間及變更事項是否有名稱變更這一變更內容。如果公司的具體成立時間早於入職時間或者有名稱變更內容,或者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發生變更,則公司僅僅是新舊名字的變更,不涉及兩個公司,員工在此情形下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更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經濟補償金。

員工如果遇到公司偷樑換柱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時,可跟公司協商解約,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同意,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原先合同約定履行,用人單位拒絕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義務的,員工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員工切忌採取曠工、罷工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來鬧事,避免公司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屆時不僅無法維權,嚴重時,可能需要賠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導致的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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