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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由本條可以得知,您提及的本案中,如果第三人處於正當防衛目的實施,沒有傷害故意,構成正當防衛,如果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如果第三人名義上帶著勸架,但實質上是藉機實施侵害行為,此行為,根據《侵權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為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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