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對舉報社會保險違法違規有功人員重獎


廣西:對舉報社會保險違法違規有功人員重獎

3月31日,據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消息,2020年4月1日起,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聯合出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正式實施。《獎勵辦法》規定,根據舉報人提供線索和查實金額,最高獎勵達10萬元。

《獎勵辦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涉及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舉報社會保險領域五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具體為: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等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之機,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

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舉報,應給予獎勵:實名舉報;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提供相關的證據及線索,包括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及具體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獎勵辦法》規定,獎金多少主要根據查實侵害社會保險基金金額來確定。具體標準是:提供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實金額的6%獎勵;查實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以下(含)的,按查實金額的4%獎勵;查實金額在3萬元以下(含)的,按查實金額的2%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專戶管理銀行等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對應標準加倍計算獎金。但是,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此外,《獎勵辦法》還明確規定,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借舉報名義代他人主張權益以及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等法定職責的不在獎勵對象範圍之類;進一步明確了社保基金舉報獎金申領、受理機構、審批流程以及獎金來源等。

據瞭解,出臺該《獎勵辦法》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機構改革後,醫療保險監管職權已劃轉至全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二是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獎勵標準較低,使公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很少。出臺實施《舉報獎勵辦法》,是為了更好地引導廣大群眾有序、有效參與監督,為嚴肅查處社會保險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有價值的線索。三是國家、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出臺實施的有關制度獎勵標準高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標準,出臺實施《獎勵辦法》目的是避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法律框架下、同在廣西區內出現不同的獎勵標準。(自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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