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工人能做兼職嗎?員工未經允許兼職,在公司書面提出的期限內未改正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張某於2006年4月1日進入家樂福一家門店,擔任家電部培訓主任。2015年12月25日,與家樂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3月7日,家樂福以張某在工作期間嚴重違法、未經許可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兼職等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而家樂福的《員工手冊》則嚴禁兼職。
張某稱,自己沒有任何家樂福所描述的違紀行為,而且家樂福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因此他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家樂福一門店因張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其支付賠償金104820元。”
從本案來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最後法院判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員工手冊》和《家樂福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內容。張某已簽字確認已收到並閱讀《員工手冊》,因此《員工手冊》和《家樂福職業道德規範》可作為對員工進行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家樂福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本應合法,但法院為何認定家樂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從本案來看,重點是張某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家樂福只提供了郵件的打印件,沒有向法院出示郵件的存儲介質和原始來源,在不知道證據來源的情況下無法確認郵件的真實性。其次,家樂福無法解釋這封郵件的背景,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某是兼職的促銷員。這封電子郵件是一份孤立的證明,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張某是其他公司的兼職。接到郵件後,家樂福沒有與張某核實或調查,因此家樂福認為張某兼的證據不足,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非法解除,應當雙倍賠償。
一般情況,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例如,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兼職;公司法禁止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同類企業兼職;
二是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不侵犯原用人單位利益,不影響工作完成;
四是單位明知後未責令其停止兼職。
法律或者用人單位明令禁止兼職的,勞動者兼職一經發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影響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兼職不影響工作的,用人單位知道單位責令停止兼職,勞動者拒不改正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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