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鍾某因盜竊酒,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9年1月至4月間,鍾某先後兩次專挑凌晨時段,採取溜門入室的手段, 在車庫內竊得貴州茅臺、五糧液、夢之藍、瀘州貢等白酒57瓶。經鑑定,上述物品總價值32910元。法院審理認為,鍾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筆者發現,鍾某之所以能在車庫屢屢得手,與一些市民疏於防範有關,涉案車庫基本沒有反鎖,很容易被撬開,給了“偷酒賊”可乘之機。
沈啟飛
閱讀更多 江蘇經濟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