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食物中毒引糾紛 法院院長掛帥協調促案結

2020年3月24日,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唐孝貴親自承辦黃某某與恭城瑤族自治縣民族實驗初級中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執行一案,促成被執行人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黃某某系原恭城瑤族自治縣恭城鎮城廂初級中學學生(該校於2018年9月撤銷,併入恭城瑤族自治縣民族實驗初級中學),2015年在校學習期間食物中毒,生活無法自理。其法定代理人與學校協商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便一直通過上訪維權。2019年起訴到恭城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付黃某某498360.88元。原告不服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賠償義務,黃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恭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受理後,恭城法院高度重視,院長親自承辦,及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繫,協調賠償問題。3月24日,院長唐孝貴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執行事宜,被執行人說明了未能履行的客觀困難,並非故意拖延,院長耐心向雙方當事人辯法析理,說明法律後果,提出讓被執行人一週內履行賠償義務的方案,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並答應執行過後案結事了,不再申訴上訪。3月30日,被執行人如約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來到法院領取賠償金,放下心中的一塊大石。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偶爾會出現一些校園侵權糾紛,恭城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釐定權責,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為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財產權益架起了一道法律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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