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積極義務

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積極義務

1、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性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等。

2、因職務、業務上的要求而要履行的義務,如醫生對病人的救助義務、消防員的救火義務等。

3、由於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使其他合法利益出於危險狀態中而產生的消除危害的義務,如把人撞傷後,撞人者就負有將傷者送外醫院救治的義務。

私藏共享單車的行為定性

把車藏在私密處,可能涉嫌盜竊。私藏共享單車有兩種情況:

1、使用者用完之後不予歸還,此時使用者是基於合法前提而佔有共享單車,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侵佔罪;

2、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偶然看到或者別有用心策劃拿走,把鎖撬開帶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眾發現的“私密處”,可能涉嫌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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