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事件中,一些我國律師的觀點和美國律師的觀點相差很大,這是為什麼?

風華鬥魚


我們國家的律師習慣性的從磚家角度來解釋,這樣才能顯示他的能耐。總是把各種可能先給你分析的頭頭是道,但如果叫他經歷那樣的情況,他很有可能嚇尿。

不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不結合實際情況,這是磚家的通病。

看過美國一些報道,總是說美國警察打死黑人這樣的情況。相關報道已很明確的指出,在警察要求你舉起手來的時候,你一定要按警察的要求去做,事後你可以投訴他或者找律師維權。可是,如果你做出一些讓警察誤解的動作,讓警察認為你是掏槍或者拿匕首,警察擊斃你一點責任都沒有。


其實從上述的案例明確告訴了我們,當我們什麼情況下才能被認為是沒有風險。

美國人認為是雙手舉起,趴在車門或者地上,這才叫沒有危險。

中國律師認為的無危險定義卻是這樣,不管對方是幾個人,他可能會對你造成什麼危險,只要對方背對著你,對你產生不了危險,你就必須停止防衛行為。因為背對著你,與你有距離了,你已經沒有危險了,防衛過當也就失效了。這是多麼可笑的邏輯。

這個案子多數人是被律師的防衛過當誤導了,結果不一定是防衛過當。因為刀是從車裡拿出來的,紋身男又跑回車上,電車男子無法判定他是逃跑,還是拿刀或者拿槍,危險不一定解除,所以應該還屬於正當防衛時間。

希望我們通過這一次的大家關注,能夠讓法律賦予我們居民更多的無限防衛權。特別是像一個有紋身的地痞流氓打我們,砍我們的時候,我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呢?


暖心人社


這些律師的觀點不僅是和美國律師的觀點相差很大,也與德國律師的觀點相差很多。這說明了什麼問題?這些律師的水平的確是成問題的。

我們要注意到,國內高水平的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意見是與美、德刑法專家的觀點一致的,這些專家許多人多年來一直在呼籲改變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

這次率先跳出來接受媒體採訪的一些律師,比如北京某姓周的律師,斷然說出這事“故意傷害”的定性,是非常讓人遺憾的。因為這本質上無關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不同,或者各國具體的法律規定的不同。其實各國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規定,基本上可以說是大同小異的。我國的刑法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多的特殊。

但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上,與其他國家的偏差的確是比較大的。原因是什麼,我覺得我們國家的法官、律師與檢察官的整體素質確實是有待提高的。

本案當中,從視頻來看,屬於“正當防衛”是根本沒有懸念的。因為“防衛過當”成立需要一個基本前提,也即必須證明“寶馬男及時終止了行兇行為”。但是他沒有主動丟棄砍刀或求饒,這也就意味著他的行兇動機的終止不能證明;其次,他撤退至汽車旁,也不能證明其喪失行兇能力,甚至是有可能另找行兇方法的。既然這兩條不能證明,就不能推斷他的砍刀掉落後不屬於“正在行兇”,從而也不能證明騎車男“防衛過當”。

由此可見,這個案情是非常清晰、簡單,本不應該有什麼異議的。但是,很遺憾,竟然對認定這樣清楚的“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都會有爭議,只能說中國不少律師確實是“草包”!


建章君


之所以產生這麼大的距離是因為我們的律師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案子,而美國的律師是什麼樣的案子都見過。

再有我們的律師只對著書本看這個案子,而美國律師會從時代,人文,當事人角度去看發生的問題,會問為什麼,敢提為什麼。

新形勢新時代下,法律要與時俱進。






頭頂有藍天123


憑一段時頻不能斷定防衛過當,那應該用什麼來斷定是不是防衛過當?這個問題提出是很有問題的。現在要看的是法官怎樣判,就算不是法律專業的都可以知道是防衛過當,但應該考慮時的實際情況進行量刑,請清楚看一下法律當中說的什麼叫防衛過當,網上太多人意氣用事,把自己當成了法官。我寧願聽到法官說,當事人防衛過當,但鑑於當時的特殊情況,判刑*年,緩刑*年。


中小學英語精修


英美是判例法。如何判案可以從過去的判例找類似的判案。法官和陪審團的裁度權大一些,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案,所以律師的作用大。開玩笑的說,就是看誰請的律師可以忽悠住別人。我國和歐陸是大陸法系,是要看法律法規規定的,就是看誰引經據典的水平,哪裡哪裡有什麼規定,應該如何,律師的水平就是看誰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規定。


沙中土大溪水


龍哥之死

龍哥臨死前身體發生了巨烈的顫抖。這是頻臨死亡前腎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結果。他的每一塊肌肉自己都無法控制。他突然感覺黑暗中嘈雜的聲音一下靜了需多,極力想聽清楚誰在打120。此時他什麼都聽不到了,肌肉又一陣巨烈的震顫,震顫越來越慢,越來越輕,疼痛的肚子瞬間沒有一絲疼的感覺,身體倍感輕鬆,舒爽。這是時侯他還不知道自己已經死了。

倒在草地上的龍哥,還在想那裡出了問題?從停車開始,自己衝出去,我出去幹嘛啊,怎麼也想不起來了。那把刀我又怎麼拿出來的?龍哥望著躺在地上的自己半彎曲著身子,感到自己好可笑,醬紅色的血把漂亮的紋身全搞髒了。

龍哥今晚沒把衣服脫了,如果脫了衣服,準嚇死那個騎自行車的白衣男,他肯定一見龍哥這身怪獸,跑的比兔子還快,那用的了龍哥二次回車裡去拿那把磨的賊亮的長刀啊。

當刀掉地下,到龍哥死,只用了短短几分鐘,這幾分就讓三十六歲的龍哥劃上了在陽世這條道繼續生存句號。

白衣男與龍哥同時搶那把掉在地上的刀,還是白衣男快一步,他拿起刀二話不說,連捅三刀。又照頭上猛砍過去……來的太快了。龍哥的肚子如爆炸開後肌肉撕裂般的疼,恐懼使他大汗淋漓,第二刀捅下去時反而沒有任何的感覺,龍哥低頭一看,血就像噴湧的泉水往外冒。一個激靈,不祥之兆在龍哥腦子一閃。他下意識的手悟著肚子不讓血往外流出來,此時的他想,越快離開拿刀的白衣男越好,他用盡全力往車尾方向跑,跑的越遠越好。這時感覺肚子有一股燙手的液體往外湧,他往肚子上看了看,血肉模糊的腸子往外冒,他把右手的血往褲子上擦了擦,用右手把掉出來的腸子往肚子裡塞,這邊塞進去了,下面又突了出來,傷口太大,根本無法把掉出來的腸子塞進去。左手儘量接著往外湧出的血不要流在地面。龍哥最終還是支持不住,一頭栽倒在路邊的草坪上。倒在地上,他才仔細看清楚從肚子裡湧出的腸子,腸子破成了幾段,有一節連著一點皮,腸子裡黃色的粘稠的液體和鮮血混雜在一起。龍哥從未有過的恐懼,腸子外流沒嚇著他,一股刺鼻的臭味伴著熱呼呼的血腥味讓他驚恐,還想低頭看看肚子,眼睛模糊不清,用力睜一下,還是看不清,他把視線移到遠處,馬路上有一串串光閃動,紅光一會變黃,一會又消失在黑暗中,他才意識到,我是不是今晚要死啊?倒在地下後,腸子越是往外湧的多,他一邊用右手往裡塞腸子,一邊喊快打120電話。實際上,他的喊聲很小很小,外人幾乎沒聽清楚他說的什麼。他還發現刀口在肚子右邊寬的多,血也流的快,他迅速翻個身,讓右邊向上,左側向下。整個腹部像有個攪拌機一樣在攪他的腸子,又像攪他的胃,巨烈的攪拌疼,使他的頭上冷汗淋淋。當他翻完這個身,突然感覺今天天氣好冷,想讓車上的黑衣女給他往身上披件衣服,太冷了,可他的嘴就張了二下。這個時的龍哥雙眼緊緊盯著腸子,他發現肚子裡的腸子流出的都是粘稠的像麵醬一樣的東西,麵醬比血還多,除了血腥味,腸子裡的麵醬還伴有酒精的味道。龍哥的呼吸在翻身後越來越急促,每當他呼吸一次,腸子與麵醬就湧出來又吸進去一次。呼吸一次腸子也進出一次。龍哥的右手沒了一點力氣,從腸子裡流出的麵醬與血液攪在一越,氣味特別的難聞,龍哥自己都想吐又吐不出來。他想讓右臂放輕鬆一點,右手往前放了放,離開了緊按的腸子,一堆發熱柔軟的東西從肚子裡頂了出來,“媽啊,我太疼了,疼啊。”左手在路上接的血好像有點凝固了,他又把左手往前伸一伸,這個動作就舒服多了。血好像也流的不快了,也不像跑的時侯往外噴射。

這個時侯龍哥的血已經流出了一千多毫升。

身體越來越冷,眼皮一直往下沉,他很想閉上眼睛睡一覺。剛要閉眼,一陣陣的肌顫開始了,他機體的腎上腺素,多巴胺開始大量的分泌,眼睛又努力睜一睜,他發現自己呼吸不出來。他身體的肌肉突然變的鬆弛,肺部的呼吸肌由於血液的流失已經沒了起伏的力量。似乎只有肚子,腸子在幫他呼吸,隨著腸子的一吸一呼,血液混合的麵醬也吹起了泡泡,他發現地上也有很多的血液呼出的泡泡,又感覺臉上糊有冰冰的一層什麼東西,他想用左手擦一把臉,抬了抬左手,發現左手抬不動了,左手往前又伸一下,食指只能往回勾了勾,他還想把右手的食指也勾回來,結果四個手指全都勾了回來。這個動作一直到一分鐘後他徹底的停止了心跳。

勾回了四個手指,他想把身體弄的在舒服一點,腸子少出來一點,盡全力把身體彎曲的舒服,這時的他沒有了疼痛感。腎上腺素,多巴胺大量的分泌讓他的痛苦不在激烈。他還想動一動身子,在彎曲一點,肌肉動了動,一陣顫抖,瞬間覺得自己很輕鬆了,他在想用不著來救護車了吧?聲音慢慢的消失,龍哥分不清楚是汽車聲還是人聲,嗚嗚嗚的只有颳風的聲音,天氣也不冷了,自己的眼皮太重太重,只能把眼皮閉上,閉上眼睛的一瞬間,他感覺自己很輕,很輕。

十分鐘後,他的身體彎曲著,左側向下,右側向上,左手食指勾著,右手四個指頭也勾著,蝦一般的軀體,變的越來越僵硬了。


金剛和


有的律師在利用此事件為自己打廣告,能夠死的說成活的,活的說成死的,自己如何有本事,會鑽法律的空子。如果寶馬男倒地,或躲於人後,白衣男補刀,這才算得上防衛過當。寶馬男直奔其車,誰能判斷他是中止犯罪?白衣男(普通市民)本能反應他是找兇器或駕車施暴。因此,繼續砍殺寶馬男,是正當防衛的延續,而不是防衛過當。所謂防衛過當,我作為非法律工作者的理解是:一、結果不等量;二、加害手段明顯懸殊;三、在對方無反抗或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四、先加害方抱頭、舉起雙手、蹲下、躲於他人身後、逃跑並呼救命等以示犯罪中止。在此案例中,白衣男無一符合防衛過當的要件,洽洽是正當防衛的要件。砍死寶馬男,正是寶馬男正在行兇時。務請周律師搞清楚,法律上正當防衛的概念,是正在行兇時,而不是某個時點,把時分割為時點,這是偷換法律概念。寶馬男並無中止犯罪的意思表達,怎能說白衣男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我以為,寶馬男衝問其車,即使他人將其殺死,也屬於緊急避險。因為其行為有可能駕車衝撞,不僅僅加害白衣男,還可能造成更多的人員傷亡。假設:白衣男是警察,周律師還會說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嗎?我的結論是:白衣男屬於正當防衛,受法律保護。


香樟老人


崑山案件連續關注了三天,說實話真想扒掉法律人的外衣,因為白衣男就是正當防衛、饞兇除惡的行為。但作為中國法律人有這麼簡單嗎?先看看司法考試資料中會出現的檢測題,一男強姦一女,女的掙脫掉逃跑,男追女時不小心掉入糞坑,開始呼救,女的見狀找了根棍子捅男的,最終男的溺亡。強姦不是無限防衛嗎,可最終答案是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考題目的就是判斷不法侵害的阻斷。當時不是法律人,所以和崑山案大眾想法一致,男的若是爬出糞坑還能繼續侵害女方,為何成為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解釋是能否爬出來是一個假想,並非是法律意義上的客觀事實,客觀事實是沒爬出並且死了。但女方在當時情形下完全可以逃跑報警,動用私刑就構成了故意殺人。這就是中國法律人成長的測試階段。

繼續說中國法律人的實踐,可以說司法判例中構成正當防衛的判例微乎其微,先說自己辦的案件,鄰居兩個還是親戚因為建房爭吵,對方拿磚頭將我方當事人打的滿頭是血,我方當事人推對方,致其摔倒腰椎骨折。我方輕微傷,對方輕傷。多麼明顯的正當防衛,防衛方式也非常合理,但我方構罪。辯護時完全套用正當防衛,在防衛時機、防衛手段、傷害後果、屬於過失行為以及對維護社會家庭和諧各方面辯護,最終一審二審全判構成故意傷害輕傷,只承認被告具有防衛性質。我國司法實踐對於輕傷類案件只看結果,只看是否有諒解書,導致有些輕傷案件諒解書要價到了幾十上百萬。有時和法官開玩笑說一個推的行為輕傷,判故意傷害輕傷,三年以下;重傷,判過失致人重傷罪三年以下;死亡,判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輕微三年以下。也就是說相同的行為,不管輕傷、重傷、死亡,量刑都可能一樣,這不是天大的笑話。這裡就先說我國的司法實踐。

相似案件就是山東於歡案,一審無期徒刑,在輿論壓力下二審改判,認定防衛過當五年。其實於歡案一審的判決結果就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實際操作,二審判決就代表了輿論壓力。

在能夠掌握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我認為輿論肯定代表人民的聲音,肯定代表人民心中的正義。但我希望輿論的力量不是影響個案的審理,更應該作為推進法制化進程的動力。相似案件年年都有,別讓是否有媒體輿論介入,導致每個案件的判罰天差地別。站在司法實踐的角度,很多評判構成犯罪的法律人並沒錯,但我更願意脫下法律的外衣,聲討正義!


無冕律師


前段時間讀了一則小故事:一學生A無故遭到同學B毆打欺負,無奈之下反手反擊讓打人者吃虧了。老師批評A受到毆打時不應該還手,應該報告老師。還手是錯誤的。並勒令其父親到學校來。A父到學校聽到老師的批評之後,反手就給了老師一個大嘴巴。老師頓時就和這個家長扭打在一起。在被其他老師拉開之後,A父質問老師:你應該報警的吧,你為什麼還手呢?

崑山這起由簡單的交通肇事引發的血案,大家在觀看了案件發生過程的視頻之後,對於案件的定性,成為當下網民極度熱議的話題,法律專業人士和普通百姓在案件定性方面的差異,讓百姓非常不滿和憤懣。

這種法律認知上的差異,是因為百姓認知的是法律的宗旨,法律從業者認知的是法律的文字條款。

從法律的分類看,有歐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我們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西方實行的是陪審團制。

針對這起血案,如果採用陪審團制的話,騎車男子可能會無罪釋放。但是我們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結果會怎樣,終究掌握在法律人士手中。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人士。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凌川26398


判斷崑山白衣哥是否過度防衛? 大家忽略了這一點

作為普通老百姓的觀點:

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強烈建議判崑山的為民除害的白衣英雄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並保護其後續的安全,以防報復。反覆觀看了當時的視頻,對於一些律師所講,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還要看具體細節,包括一共砍了幾刀,哪一刀是致命的,是不是過度防衛。

我覺得沒有道理。

對於是否防衛過度?個人理解,作為普通百姓,面對別人的挑釁,我們可以忍,甚至可以受點小的傷害。但是面對生命危險時,對手已經亮刀了,敵眾我寡,身處險境,白衣哥當時是需要何等的勇氣,才敢以命相搏,絕地反擊。試問一句,你們敢嗎?作為常人的我們也許永遠也無法體會當時的險境吧。當時的情況,大家也看到了,如果不繼續反擊的話,絕對是有危險的。誰敢反駁這一點?

這讓我想到了影片《薩利機長》,根據計算機仿真演示結果推斷,航空公司認為Sully選擇迫降水上的決策是失誤的,因為事後推演的結果認為1549是可以安全陸上降落的。然而,他們的所有判斷都忽略了一個事實:機組在遇到危機情況時需要最基本的判斷與響應時間(35s)。而這寶貴的35s推翻了之前所有科學的論斷。

同理這起事件,望檢察院在講究證據細節的同時,不要忽略了白衣哥在遇到危機情況時需要最基本的判斷與響應時間---幾乎為0。

作為普通人的白衣哥,在那情況下,可能完全懵了,不知道怎麼辦了?腦海浮現的可能是家中的妻兒,年邁的父母?或許只是求生的希望?如果有一點生的機會,還是留給自己吧。當時並沒足夠的時間去判斷眼前的形勢,甚至都沒法判斷,傷者到底傷得嚴不嚴重,一心只求保命。

當然事後,作為律師,檢察院,你們可能會以一般案件的程序,去分析,去判決。

如果判決有罪,我只能說,法律太死板了,正義何在,民心何在,輿論還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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