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住房補貼指南:拔尖人才一年6萬,公務員不納入

三亞住房補貼指南:拔尖人才一年6萬,公務員不納入

  據三亞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三亞近日發佈《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服務指南》(下稱《服務指南》)。根據《服務指南》,拔尖人才住房租賃補貼5000元/月,購房補貼6萬元/年。此外,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住房貨幣補貼保障範圍。

  關於申請對象,《服務指南》明確,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對象為2018年5月13日後新引進的以下人才:50歲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40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35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35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招商引資落地企業引進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經省、市政府認定的其他人才。

  補貼標準方面,《服務指南》提出,拔尖人才住房租賃補貼5000元/月,購房補貼6萬元/年;其他類高層次人才住房租賃補貼3000元/月,購房補貼3.6萬元/年;碩士畢業生以及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住房租賃補貼2000元/月,購房補貼2.4萬元/年;本科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1500元/月,購房補貼1.8萬元/年。

  《服務指南》規定,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財政全額承擔;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補貼資金,由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企業補貼資金,由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

  《服務指南》提到,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市級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申請,申報時間如遇節假日衝突的,時間順延並將及時告知。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實行滾動申報,分別為4月15日至25日、7月15日至25日,10月15日至25日以及次年2月13日至23日工作日時間,2019年11月份開始常態化受理。

  人才購房補貼一般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為1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時間,12月份補貼順延至下一年度申報。

  《服務指南》規定,申請人應向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提供以下資料:

  身份證(護照)複印件;

  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申請表;

  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複印件);

  職稱證書(以考代評取得的職稱證書需附上考試合格成績單)複印件;

  學歷、學位證書、學籍驗證報告(學信網打印)或教育部留學中心認證書(複印件);

  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或經市住建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複印件);

  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繳納清單(社保局窗口打印蓋章)和個人繳稅清單(稅務局打印蓋章);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務)合同(複印件);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體工商戶提供,加蓋公章);

  其他所需要補充說明情況的材料。

  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應向市級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提供以下資料:

  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單位信息表;

  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申請明細表;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單位公示證明和公示結果報告(公示期5個工作日);

  申報單位的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二類人員,提供編辦文件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加蓋公章);

  其他所需要補充說明情況的材料。

  《服務指南》提及多個注意事項:

  人才在新引進時的實際年齡以週歲計算(按週年計算以及國際通用的年齡計算方式,以“35歲以下”為例,應指年齡在34週歲12個月以內)。

  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海南,並於2018年5月13日後重返三亞市工作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可納入本次保障對象範圍。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間在海南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人員不納入保障對象範圍;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住房貨幣補貼保障範圍。

  夫妻雙方分別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縣就業創業的,在三亞市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一方,可按規定單獨申請住房貨幣補貼;夫妻雙方均為引進人才,並同時在三亞市就業創業的,按照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貨幣補貼。

  本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單位集資建房、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即時受理即時發放;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即時受理,每年集中發放一次;

  住房貨幣補貼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領取購房補貼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申請購房補貼的,所購房屋須為2018年5月13日後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宅、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的人才若離崗,從離崗當月起取消補貼發放。用人單位(含自主創業人才)在人才離崗當月,應向三亞市人才服務“一站式”服務平臺報告。

  《服務指南》強調,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補貼資金或實物住房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列入誠信“黑名單”,整改結束之前,不再受理該單位補貼申請,同時由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補貼申請發放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以上指南以政策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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