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 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原標題: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4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刊發《三堂會審丨刑滿釋放後為何又被監委調查》文章,解剖湖南省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江案。

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 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去年12月,周江受審

  “政事兒”注意到,周江曾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7年8月刑滿釋放。2019年3月,周江因被發現任職期間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被查。

  也就是說,周江是“二進宮”。

  而他第二次被查,則是因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調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時,發現了周江嚴重違紀違法的線索。

  案情顯示,周江出生於1960年10月,1994年12月至2008年7月,任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先後任長沙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長沙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長沙市住房保障局副處級幹部,其中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兼任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周江因違紀違法問題被長沙市紀委立案審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周江因犯受賄罪被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

  “政事兒”注意到,在服刑期間,因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2017年8月14日,周江被減去有期徒刑7天,並於當天刑滿釋放。

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 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2019年3月20日,周江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郴州市監委立案調查。2019年11月,永興縣人民檢察院以周江受賄、濫用職權罪,向永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2月13日,周江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 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周江受審

  為何刑滿釋放後,周江又被郴州市監委立案調查?

  據郴州市紀委監委第六審查調查室副主任劉洪峰介紹,2019年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初核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時,發現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江在郴州工作期間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周江與向力力關係密切,2009年2月,時任郴州市市長的向力力特意將周江從長沙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紀委監委將周江涉嫌違法問題線索指定郴州市紀委監委辦理。”劉洪峰說。

  “政事兒”注意到,據公開履歷顯示,向力力曾長期任職於長沙,2007年後歷任湖南省商務廳副廳長、廳長,2008年任郴州代市長,後任市長、市委書記,在郴州任職長達7年時間。2015年,向力力調任湖南省政府秘書長,後任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9年5月官方宣佈其落馬。

落馬官員出獄1年多後 牽涉高官案件再被查

向力力受審

  也就是說,在2019年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在調查向力力,並且牽扯出了周江的漏罪問題。

  那麼,周江漏了哪些罪?

  永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江在擔任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分管業務綜合處和用地規劃管理處,主要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下達規劃要點、對總平面圖的審批和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2006年3月,周江之妻薛某等人投資的長沙市明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開發長沙市星典時代項目。該項目報建員為薛某,並由薛某等人投資的華銀公司進行設計,設計住戶1322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居住人口應為4230人。為規避《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等規定,設計公司和開發商對住戶人數造假,設計居住人數為3966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及辦法,用地規劃管理處在總圖審批前必須徵求教育、消防等職能部門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星典時代向周江提交《請求緩籤教委意見的報告》,請求先行辦理總圖審批。2006年8月21日,周江在報告上籤署“同意在單體報建時簽署教委意見”,致使星典時代項目在總圖審批環節未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導致開發商規避承擔建設小學或繳納增容費的責任。經湖南盛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282.7499萬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周江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選址、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並以乾股分紅、低價購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財物等共計人民幣104.0644萬元、港幣10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發的《周江受賄、濫用職權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周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罪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在未被監察機關宣佈採取調查措施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周江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向郴州市監察委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1900萬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今年2月13日,周江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追繳其犯罪所得人民幣104.0644萬元,港幣10萬元,上繳國庫。

  郴州市紀委監委第六審查調查室副主任劉洪峰表示,本案較為特殊。首先,周江案是“二進宮”案件。周江曾因職務犯罪被判3年,再次涉案,並被深挖漏罪,這樣的案例比較少見。其次,周江作為“過來人”,經歷過紀委審查、檢察院偵查、法院審判和監獄執行全過程,具有極強的僥倖心理、畏罪心理和優勢心理,辦案難度大,調查前期,不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辦案人員把周江案作為“零口供”案件辦理,全面收集證據。再次,本案取證困難。其犯罪行為發生時間較為久遠,還原事實本來面貌困難,特別是涉嫌濫用職權問題,有關部門此前對其進行調查,因證據收集不充分沒有認定,我們重新進行調查,先後解決了法律追訴時效、法律適用和造成損失計算等問題。

  國家公職人員因違法犯罪被開除公職、判處刑罰後,又發現有遺漏的職務犯罪未調查處理,怎麼辦?

  劉洪峰說,監察機關仍有權進行調查處理。因為該對象曾經是公職人員,並且其涉嫌的職務犯罪行為也是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對象當前的身份狀態不影響監察管轄。如果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範圍內,對於已因犯罪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應對其遺漏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理。具體到本案,周江雖然已被開除公職、刑滿釋放,但他還有一些違紀違法犯罪問題沒有被調查清楚,監委應當依法對他進行調查處理。

  對於刑滿釋放後又發現漏罪的情形,如何進行處罰、確定執行的刑期?

  郴州市永興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表示,我們認為,依據《刑法》,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發現有漏罪需追究刑事責任,應將漏罪依法作出判決,對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兩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先並後減”。數罪中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前罪已執行完畢,與前罪不實行數罪併罰。具體到周江案,他是刑滿釋放,前罪已經執行完畢,現只對他的漏罪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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