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黑龍江公積金要有大變化

近日,黑龍江省住建廳制定了《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辦法》提出,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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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範圍:

九種情況可申請

提取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


依據《辦法》,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 (三)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 (四)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 (五)退休的;
  • (六)出境定居的;
  •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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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額度:

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提取的不應超過費用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於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繳存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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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人申請老舊小區改造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居民出資部分;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分攤費用。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憑證:

能聯網核實提取業務信息的

職工不用重複提供


公積金中心應利用本級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與公安、民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能夠聯網核實提取業務信息的,不得要求繳存職工重複提供,並在本級政務服務網上發佈公積金提取受理條件和辦理時限。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業務證明材料。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或增值稅發票;
  •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 (六)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不動產證書、房屋危險鑑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 (十)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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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自住住房的,應由公積金中心核實申請人和配偶住房情況。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應提供符合當地公積金中心所需要的業務證明材料。


退休的,應提供退休證明材料,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免提供。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且封存6個月後仍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文件或協議。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提取程序:

繳存人網絡渠道申請提取的

公積金中心將即時辦結


繳存人在黑龍江政務服務網、網廳、手機APP等網絡渠道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審核,即時辦結。


繳存人到公積金中心業務大廳辦理提取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對受理後可現場審核的,應當場辦結;對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申請人。


對提取受託人受提取申請人委託,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託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准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即時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約定的本人結算賬戶。


《辦法》還明確:

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業務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騙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地區誠信信息管理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當地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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