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促復工,不徵稅收入有哪些你知道嗎?

企業篇

疫情高峰已過,復工復業吹響了號角。面對近兩個月的停工休整,企業或多或少都面臨一些困難。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除了實施針對疫情的稅費減免政策之外,各地政府還會有各類財政補貼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那麼各項財政補貼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政府補助促復工,不徵稅收入有哪些你知道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篇

在此次疫情期間,我們的身邊湧現了許多英雄。對於奮不顧身到一線奮戰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各地政府也會給予相應的補助補貼。其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下面帶你瞭解免個稅補助補貼的其他情況吧。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具體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2、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的補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3、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4、差旅費補貼、誤餐補助

規定標準內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5、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6、工傷補貼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7、生育津貼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8、軍隊幹部補貼、津貼等

一、屬於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 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

二、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徵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

9、公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務費用,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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