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事件中,有些律師說此行為不算正當防衛,你怎麼看?

情感語錄圖文


首先,我想擲地有聲地說一句:電動男應當無罪釋放!

當前的背景正在打黑除惡,全國各地一盤棋掃除黑惡勢力。我們知道法律的天平有時候是要根據“當前形勢”而有所傾斜的。撞到風口上,不死你死誰!



從來不相信神馬黑道社會不怕死,這是我一貫的好信念!我甚至敢說黑道人士比常人更怕死,因為他們的日子過得滋潤,他們除了欺負弱小,沒有別的,享受不過來哩,怎麼會冒險惹事呢。紋身男——這種靠紋身嚇唬弱小的傢伙我最瞧不起,心狠手辣是真的,但是要他硬碰硬,未必敢上。該死!

紋身就紋身,怎麼紋那麼大一片呢,嚇唬誰呀,這不明擺著靠嚇唬婦女兒童過日子麼。

我基本同意大家的意見,遇到黑惡勢力,奮起反抗。

一,寶馬車很猖獗,非要人家電動車讓道(人行道),電動車猶豫了一下,僅從那麼遠的視頻背景我能瞧得出該生是個硬茬,有可能是退伍軍人。

二,寶馬司機下車推搡電動車,第二次犯錯。從車上居然還下來一個女的,也參與到對電動男推搡的行業。女人不息禍,進一步說明平時就不是個好東西。

三,寶馬司機對電動男不僅是推搡,而發展成拳打腳踢了。

四,紋身男出場,參與到三對一的對電動男毆打的行業。

這裡從視頻中看到電動男一直是在躲閃,顯得不卑不亢,好樣的贊一個,有洪帥作風。

五,最大的錯誤是紋身男返回從車裡拿出一柄管制刀具,對電動男揮舞砍殺,一副置人死地而後快的感覺。



這輛寶馬車下來的三個人都有問題,要麼是黑道,要麼跟黑道有染,正是公安機關打擊的對象。

電動男把握了一個機會,搶先一步從地上撿起被紋身男遺落的管制刀具,回身自衛。

我們為電動男喝彩,從他身上我們看到了戰鬥民族的身影,從他身上我們看到了什麼叫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毛澤東思想的教導原則!在這個千鈞一髮之際,如果不果斷自衛,隨時有丟失性命的可能,當然也助長了流氓黑社會的囂張氣焰。讓大家看看這個紋身男是個什麼人:



電動男在身中數刀的情況下,奮起反抗,不管從法律意義還是道義上分析,都是正確的,都是弘揚正能量的高貴品質的體現!

檢查機關應當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關鍵時刻,電動男不是殺紅了眼,而是以一對三,當紋身男受傷後往車這邊跑時,一個正常人很難判斷他到底是逃亡還是返回車上拿刀拿槍,何況是身處險境身中數刀的當事人?單從“疑罪從無”的法律角度來講,電動男不存在防衛過當。

即使致命的一刀來自電動男追擊紋身男的最後過程,也不能完全判斷電動男屬於“防衛過當”!

如果致命刀來自最初撿刀自衛,那更是正當防衛的最佳體現!

個人完全支持電動男的正當防衛!像紋身男那樣的社會渣子死一個就少一個,社會就安寧一分。我們呼籲在可能的情況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還呼籲和要求有關部門不僅無罪釋放電動男,而且要作為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進行表彰和宣傳,讓正義的力量充滿社會!


洪帥湖浪




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對正當防衛的定義,顯然砍人事件中電瓶車男是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嚴重危協時所做的正當防衛。

因為,在當時情景下電瓶車男揀起對方的砍刀進行反擊是一種正常的行為!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在自身生命受到危協時,身體會出現一種應激反應,雖然對方的刀具失落被受害人揀起,但並不表明施害人巳停止繼續釆用其他方式加害於受害人。所以受害人在應激反應下由於腎上激素腺分泌造成的下意識砍殺行為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試想如果電瓶車男沒有反擊會造成什麼樣?難道讓施害者拿起第二把刀(可能)殺了受害人嗎?

綜上分析,電瓶車男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支持為民除害的電瓶車男(弱勢群體)。

我是心理問答達人:夏蟲不可語冰2008,關注點贊分享閱讀更多有關心理健康及子女教育相關文章。


夏蟲不可語冰2008


判斷崑山白衣哥是否過度防衛? 大家忽略了這一點

作為普通老百姓的觀點:

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強烈建議判崑山的為民除害的白衣英雄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並保護其後續的安全,以防報復。反覆觀看了當時的視頻,對於一些律師所講,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還要看具體細節,包括一共砍了幾刀,哪一刀是致命的,是不是過度防衛。

我覺得沒有道理。

對於是否防衛過度?個人理解,作為普通百姓,面對別人的挑釁,我們可以忍,甚至可以受點小的傷害。但是面對生命危險時,對手已經亮刀了,敵眾我寡,身處險境,白衣哥當時是需要何等的勇氣,才敢以命相搏,絕地反擊。試問一句,你們敢嗎?作為常人的我們也許永遠也無法體會當時的險境吧。當時的情況,大家也看到了,如果不繼續反擊的話,絕對是有危險的。誰敢反駁這一點?

這讓我想到了影片《薩利機長》,根據計算機仿真演示結果推斷,航空公司認為Sully選擇迫降水上的決策是失誤的,因為事後推演的結果認為1549是可以安全陸上降落的。然而,他們的所有判斷都忽略了一個事實:機組在遇到危機情況時需要最基本的判斷與響應時間(35s)。而這寶貴的35s推翻了之前所有科學的論斷。

同理這起事件,望檢察院在講究證據細節的同時,不要忽略了白衣哥在遇到危機情況時需要最基本的判斷與響應時間---幾乎為0。

作為普通人的白衣哥,在那情況下,可能完全懵了,不知道怎麼辦了?腦海浮現的可能是家中的妻兒,年邁的父母?或許只是求生的希望?如果有一點生的機會,還是留給自己吧。當時並沒足夠的時間去判斷眼前的形勢,甚至都沒法判斷,傷者到底傷得嚴不嚴重,一心只求保命。

當然事後,作為律師,檢察院,你們可能會以一般案件的程序,去分析,去判決。

如果判決有罪,我只能說,法律太死板了,正義何在,民心何在,輿論還有沒有用?


卡民公社


在國家大力倡導“打黑除惡”的今天,我認為電動車男子可謂是響應國家號召,為國家除掉黑惡勢力,可謂一功!

寶馬車男子是“黑惡勢力”無疑,電動車男子是正當防衛亦無疑!

被砍死的該名寶馬車男子,整個上半身都是紋身,然後隨身帶著管制刀具,一把長約80釐米的砍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這兩種行為足以將該名寶馬男子認定為“黑惡勢力”的幫兇!

眾所周知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正當防衛是比較困難的一件事情,更不要說無限防衛了,但是在中央號令打黑除惡的大背景下,我認為電動車男子的行為要構成正當防衛是有很大可能性的:

首先,寶馬車男屬於中央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的幫兇;

其次,寶馬車男實施了嚴重危及電動車男生命安全的行為,拿著砍刀追砍電動車男;

再次,寶馬車男子在大街上追砍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存在危機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最後,電動車男子本是守法公民、一等良民,在本案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才不得不反殺對方,這是人之常情、是他的一種本能保護自我的反應,法律不應予以苛責。

很多人都建議無罪……電動車男子屬於正當防衛……當今中國大陸上對“正當防衛”,有好多不正確的解讀……整個視頻看,電動車男子的整個過程,全部屬於正當防衛範疇,如果還要怎麼說的話:電動車男子的正當防衛,是當今中國大陸上最完美的正當防衛了,視頻可以作為教學視頻了。正當防衛,不是被砍了防衛,人家暫時不砍,原地歇歇,那麼,就不能追著砍……試問:如果寶馬男跑回寶馬車,又拿出長砍刀或獵槍什麼的,那麼該怎麼辦?如果,寶馬男歇了歇,反過來勁了,再次攻擊電動車男子,又該怎麼辦?如果寶馬男上車開車猛撞電動車男子或傷害到無辜(夜裡天黑,同時旁邊還有人……)該怎麼辦?……









我特別愛喝偶遇酒


我認為電動車主構成正當防衛

成立正當防衛,要符合四個條件,分別是起因條件、時機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

起因條件是指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紋身男用手推攘電動車主、從車裡拿刀砍電動車主,這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時機條件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經發生且尚未結束,網上有些人說從紋身男倒地之時起就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了,我覺得毫無道理,紋身男倒地後跑向車尾誰也不清楚是去幹嘛,是去拿其他武器還是躲避電動車主的防衛,恐怕無人知曉,根據我國證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我們應認為紋身男是去那其他武器以壓制電動車主。

對象條件是指防衛要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無需多說。

限度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雖然防衛導致紋身男死亡,但是本次事件是符合無限防衛的條件的,防衛致死並不導致防衛過當。


天理法說


我是一個普通百姓,就這個問題我想問一下大家。

1,如果是一個有點良心的人,在自己有錯在先的情況下,自己開車碰著別人,不是應該先主動詢問人家有事沒有,看看自己把人家的車撞壞了沒有,看用不用去檢查一下。

2.如果是碰到一個比自己的車更高級的車,他還會這樣處理嗎?

3.已經對人家動手動腳了,何況人家都沒有還手,為什麼又要拿刀?

4.在我受到生命危險的時候,我奮起反抗,這有錯嗎?

5.我也屬於電動車階層,剛開始的不敢反抗,是因為,電動車和寶馬車檔次不同,即便我沒錯,但我也知道寶馬車的價值,如果讓我們走司法程序,判我百分之十的過錯,我也不好賠償,我選擇忍一時,過去了?

6.既然過不去了,那選擇爆發,如果當時只砍他一下,他會不會報復我,就算報警了,警察管的了現在,那以後呢,不敢保證他會不會以後對我乃至我的家人造成傷害。

7.這和辱母案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他在挑戰我們國家除法律之外,人性的底線。

8,得擾人處且擾人,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9.古人的話都有一定的道理,看來你是光顧著紋身了,老祖宗的話你是一句也沒聽進去

10.人賤之有天收


比亞內


首先聲明一點: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警察,我不知道法律上怎麼定義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所以我無法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對此事件中的任何人下結論。

我只能根據網上流傳的這段幾十秒的視頻談一談自己的看法。也許我的看法不一定對,但我還是想跟大家分享出來,共同探討一下。

作為一名司機我們都知道,開車肯定不能壓實線,不管是雙實線還是單實線都不能壓。但視頻中的寶馬車明顯壓了單實線。

然後視頻顯示寶馬車裡下來一個穿白色T恤的男子與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發生了肢體衝突(在此期間,寶馬車上有一個女性下車後站在旁邊)。

此後寶馬車裡出來一個紋身男,該名男子與穿白色T恤的男子共同對騎電動車男子進行毆打。

隨後紋身男回寶馬車上取出一把長刀,並用這把刀對騎電動車男子的身體進行了劈砍。在追砍過程中,紋身男手裡的長刀失手落地,後被騎電動車男子奪取,繼而殺死紋身男。

我不知道那些說“騎電動車男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的律師是怎麼想的,我也不知道他們說這種話的法律依據在哪裡,我只想問一句: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如果那天晚上他們是那個騎電動車的男子,他們當時會怎麼做?

如果殺了紋身男的是他們自己,他們會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作何評價?


一葉茶1982


對於這些律師只想送他們一句歌詞:長亭外,古道邊,芳草……天。對,沒有“碧蓮”!在一個沒有招誰也沒有惹誰的晚上,騎著車遵紀守法地回家,無奈禍從天上來:被人開車蹭了,別人還不依不饒,下車打罵,被打也認了,委屈也忍了,可是為什麼還要用刀來砍殺?這個再忍讓,容易死掉。白衣哥只想活著他有什麼錯?

那些無德律師無法感同身受所以跳出來大放厥詞!如果每個人都遵紀守法這個社會還哪兒來那麼多不法之徒?真心希望這些無德律師在遭遇窮兇極惡之徒的屠刀的時候跟他們擺事實講道理,用法律教育他們。如果沒用,記得跪舔求饒靜等警方救援,這樣也許就饒了你,也許死了也會好看一點。

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生活不易,可我們也只想活著,面對這些黑暗也能一忍再忍。可面臨生命嚴重受到傷害和威脅的時候怎麼能不反抗?普通人在你死我活的對抗裡能有多冷靜?

法律應該保護遵紀守法的公民,正義應該得到伸張!像這些惡慣滿盈的社會渣渣,死得民心所向!



雕刻時光C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律顧問和法律工作從事者,但我們來分析一下龍哥都犯了什麼罪!1.電動車走在非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龍哥的車是壓雙實線強行變道的,但這一點就已經是違反交通規則了!並且涉嫌酒駕,這就可以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2.司機下車後對電動車主進行推攘已經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了!3.龍哥下車打人又犯了刑法中的聚眾鬥毆罪!4.龍哥車上的刀明顯是管制刀具有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砍人時屬於故意傷害,甚至可以按照故意殺人(未遂)來處理!5.龍哥還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團伙罪!違反多條法律法規,還都是重罪。


觸手終結者


首先本次事件所有的事端都是紋身男一方首先挑起,紋身男先違反《道法》,其後是多人與電動車主發生衝突,而紋身男是後加入其中,並且下車後直接對電動車主進行了毆打,而電動車是一個人,明顯處於劣勢。紋身男又返回車上取出了管制刀具,一個正常人不可能隨車帶管制刀具,這明顯屬於違法行為,紋身男取刀後對電動車主進行了砍殺,結合紋身男的囂張氣焰,電動車明顯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在紋身男的多次歐打砍殺過程中為保護自身安全失手致人死亡,這是明顯的正當防衛。有人講電動車主在後半斷視頻中不應繼續砍紋身男,試問在當時的情況下正常人有幾個能保持克制?這已經是你死我活的爭鬥了,且誰也不敢保證紋身男不會再從車上取下兇器進行還擊。從事後的報道也可以瞭解到紋身男可謂劣跡般般,有近十年的牢獄生活,多次被公安機關打擊,且從事的事情全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最近公安機關在進行打黑除惡,其中象紋身男這種人整天雕龍刻鳳,一看就讓普通老百姓敬而遠之,本身就是打擊的對象,正是這種人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的因素,讓老百姓聞之色變,所以電動車不但是正當防衛,更是為民除害,強烈希望國家司法機關以此案為例,正確樹立正當防衛的典範,同時充分考慮廣大民眾的呼聲,讓不法分子看到人民群眾的力量,看到國家法制的不斷完善,從而震懾犯罪,這也是為構建安定團結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如果被判有罪只能說明法律缺乏人情,當然也會讓那些靠紋個身,靠欺壓人民群眾發家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