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山東某食品公司老闆,一直認為公司是他開的,公司賬上的錢理所當然也是他的。因為著急買房,從賬上划走了350萬,並一直沒有還款到公戶,結果沒逃過稅務局稽查,白白花了100多萬。

當稅務局對該食品企業進行稽查時,在賬款的“其他應收款”中發現了,這筆350萬元“借款”一直沒有歸還,問及老闆時,也是一問三不知,一臉蒙圈,為何我自己公司的錢,不能轉賬給我自己?

稅務局當時都氣笑了,你這老闆和會計也太不專業了吧?最基礎的常識都不知道。

依照相關規定,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被計徵個人所得稅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以50%的罰款即35萬元。105萬就這麼買了一個教訓。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老闆有財務,為何也要懂財稅

作為中小企業的老闆,經營對標成本控制,而成本直接影響公司的利潤,利潤又是一家企業做大做小最關鍵的因素。而財稅是企業經營的命脈,老闆如果是甩手掌櫃,財稅出問題,這家企業一定不能長遠。所以,老闆不但要清楚戰略和規劃,也要知道用財務抓手,節約成本,管控業務。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曾經有人做過調查,80%的老闆對自己的財務人員都不滿意,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財務工作人員工作兢兢業業,勤奮踏實,卻得不到老闆的欣賞和肯定,這到底是老闆的問題,還是財務人員的問題?

答案不管是老闆,還是財務,最後損失的一定是老闆的企業,所以,老闆一定要懂財稅常識,做好財稅籌劃。

為什麼這借走的 350 萬元會被認定為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 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那麼,對於個人或者企業額度較大的公轉私,怎樣處理最節稅?

可以在優惠區成立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完稅後,可公轉私,合理合法,且稅率很低!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都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註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

園區【V:156--8317~4870】對註冊企業的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獎勵;

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給予扶持獎勵

財政扶持按月返還,當月納稅,次月扶持獎勵;

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後綜合稅負4%以內;

小規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綜合稅負4%以內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下面以我區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稅負演算:

增值稅: 500萬/1.03*3%=14.56萬

附加: 14.56* 12%/2=0.87萬(減半徵收)

個人所得稅: 500萬/1.03*0.9%=4.37萬

稅負總計:19.8萬

每個行業計算方式一樣!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正常抵扣!

注意:上面的0.9%是以我區稅務核定的稅率為案例,每個地區,核定徵收政策,核定稅率有所不同,最終以稅務出的核定徵收標準為準!

稅務局突然稽查,老闆從公司“借款”未還,被罰70萬個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幹別的什麼事那是不行的。只有合理運用政策才能降低稅負!

更多園區優惠政策,和稅收籌劃方案歡迎私信小編,小編會在第一時間回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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