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公司最大的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公司最大的風險!

導言:

對於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來說,擔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承擔公司經營中的法律責任和法律風險,這一點基本上大家都能理解;但對於公司來說,也非常有可能因為你的法定代表人,而給公司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本文著重從公司的角度,談一下法定代表人可能給公司造成的風險。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證承諾書上簽字,系以公司名義所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對公司法人具有約束力。

2006年,科技公司為經貿公司所建建材公司款項的償還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承諾書,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加蓋公司公章的承諾書複印件上簽字,事後,科技公司否認擔保效力。

法院認為:科技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該承諾書雖系複印件,但該複印件得到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的簽字確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對公司法人具有約束力。

2、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越權對外提供擔保的,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006年,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公司名義為經貿公司所欠建材公司代理進口墊付款款項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事後,科技公司以何某違反公司章程,越權對外擔保主張擔保無效。

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本案科技公司擔保責任不能免除。

3、加蓋公司公章的起訴狀與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撤訴狀意思表示相反,對此應以法人意思表示不明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008年開發公司起訴投資公司返還借款5000萬元,起訴狀上加蓋了開發公司公章,但無法定代表人簽字,開發公司現法定代表人葛某提交了撤訴狀。

法院認為:上述衝突是開發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意思表示處於矛盾和不確定狀態,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的必要條件之一的“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故視為開發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應屬於不予受理的情況,裁定駁回開發公司起訴。

4、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債權人出具個人簽名的借據,雖未加蓋公章,但構成表見代理的,該法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1998年,瓷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鄧某向董某出具10萬元的借條,該借條系瓷業公司抬頭的信籤紙書寫,只有鄧某簽名未加蓋公章,此前,鄧某長期代表瓷業公司與董某進行業務往來。

法院認為:案涉借條,雖只有鄧某個人簽名未加蓋公章,但借據系用印有瓷業公司抬頭的信件證書而寫成,鄧某又系瓷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長期代表公司與董某進行業務聯繫,故董某有理由相信鄧某借款行為系代表瓷業公司的職務行為,故對瓷業公司關於該筆借款系鄧某個人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擔任;

2、公司的章程應當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

3、公司應當對於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法人章等加強管理,規定用章審批權限;

4、公司在審核對外簽署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合同的生效要件;

5、公司應當與法定代表人約定清楚對外簽署文書、代表公司進行相應活動的責任和後果,甚至賠償。/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