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春雷行動2020”告捷 搗毀製假售假窩點9個 立案調查1308件

自貢網訊(記者 歐亞非)3月30日下午,記者從自貢市“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行動新聞發佈會獲悉,截至目前,自貢市搗毀製假售假窩點9個,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832件,取締無證、無照經營110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6.08萬元,立案調查違法案件1308件,案值金額881.62萬元。

據瞭解,自2013年開展“紅盾春雷行動”以來,我市市場監管工作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助推全市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今年,“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行動於2019年12月16日正式啟動,圍繞“重拳出擊治亂象,凝心聚力護民生”主題,開展了“知識產權保護”、“食品經營安全”、“藥品安全放心”、“價格減負惠民”和“專利行政執法”、“校園食品安全守護”6個執法子行動。

自贡“春雷行动2020”告捷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9个 立案调查1308件

三個多月來,自貢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19166人次,檢查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33534戶,檢查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各類市場3362個,檢查學校食堂508個,整治重點區域423處,網上檢查網站、網店1147個,實地檢查網站、網店經營者365個, 責令整改網站12個,搗毀製假售假窩點9個,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832件,取締無證、無照經營110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6.08萬元,發佈消費警示、消費提示195條,開展行政指導、行政約談56次,開展協作執法215次。共立案調查違法案件1308件,案值金額881.62萬元,罰沒金額339.15萬元,移送司法機關經司法機關立案的案件5件,省局掛牌督辦案件1件。其中,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行動案件數量141件;食品經營安全執法行動案件數量567件;藥品安全放心執法行動案件數量164件;市價格減負惠民執法行動案件數量98件;其他適用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立案或查處的案件338件。

“行動期間,也是疫情期間,我們全力以赴,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監管與維權並重、曝光與樹優並重,努力以良好的整治成果,切實回應好經營者、消費者的關切和期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餘忠表示,此次行動進一步發揮了市場監管在創新社會治理、優化營商環境和守護民生安全等方面的主力軍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自貢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出了貢獻。

自貢市“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行動典型案例

1.榮縣局查處一起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特種設備系列違法案。

案情:2019年底,榮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榮縣鐵廠鎮五皇村的成宜高速ZCB3-5項目部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項目部正在使用的一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未辦理安裝告知卻有檢驗報告。經查實,該塔吊產權所有人自貢萬塔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公司),將塔吊以四川新鼎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公司)的名義租賃給該項目部施工單位成都砼(tóng)鑫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公司),並約定塔吊的進場、出場、轉場、安裝、拆卸與檢驗檢測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均由自貢公司負責,該公司員工王榮在上述塔吊移裝後,花費1000元自行委託原“鵬成特檢”的檢測人員李開平對該塔吊進行檢測。檢測完畢後,李開平將檢測數據傳回鵬成特檢,鵬成特檢認為該工地塔吊不屬於自己檢測範圍內而拒出檢測報告,李開平遂偽造鵬成特檢出具了檢測報告,並交於王榮,由王榮交付給成都公司,造成該塔吊未經檢驗使用。因該案涉及多個經濟主體,且多環節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案情複雜,難度較大,被省市場監管局列為掛牌督辦案件。榮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對自貢公司、四川公司分別處罰款3萬元、5萬元,並將李開平涉嫌偽造檢驗報告的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2.大安局查處自貢市高新區鑫發源養髮館微信發佈“益生菌原漿”可防新型肺炎虛假廣告案。

案情:1月29日,大安局根據舉報對自貢市高新區鑫發源養髮館經營者王利峰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佈“益生菌原漿”可防新型肺炎廣告的情況前往調查核實。經查,2020年1月28日,王利峰在自己的微信(微信號:wlf18608131335)朋友圈中,發佈含有“益生菌原漿,助你:以菌治菌,解決病菌感染!提高免疫力,預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漿就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等內容的虛假廣告。大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3.大安局查處鍾志平違規銷售野生動物製品案。

案情:2020年1月29日,大安局執法人員在大安區牛佛鎮的金通農貿市場檢查時,在該市場內的一水產經營店冰櫃內發現存放有已加工完成(去毛、剖殺)的疑似野生動物製品。其中草兔4只、豹貓1只、丘鷸(yù)1只、彩鷸16只、雉雞6只和珠頸斑鳩97只。經過委託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為野生動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野生動物製品並處罰款151560元的行政處罰。

4.富順局查處富順樂淘生活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及哄抬價格銷售口罩案。

案情:2020年1月30日,富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富順樂淘生活館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按要求“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的口罩1000個。經查,當事人以1.20元/個的價格購進,以3.00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利潤率達到150%,依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符合哄抬價格的違法情形,且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未依法履行 “明碼標價”法定義務。富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未依法標明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處罰款4000元;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哄抬商品價格違法行為處罰款6000元;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20元;合計處罰款11620.00元。

5.榮縣局查處榮縣誠興大藥房和榮縣好仁堂大藥房西門橋店2家藥房銷售假冒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案,成功打掉一個多級倒賣假冒偽劣口罩的違法犯罪團伙。

案情:2020年1月29日,榮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榮縣誠興大藥房和榮縣好仁堂大藥房西門橋店兩家藥房進行檢查,發現店內正在銷售標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經查實,兩家藥房銷售的標稱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均系在自然人羅冰玲處以2元每隻的價格購進,其數量各10000只。經函請標稱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上述標稱飄安牌的口罩均為假冒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2月25日,榮縣人民法院對該批口罩的銷售人員羅冰玲、周成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8個月,並分別處罰金3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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