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認罰”後又反悔 檢察院依法更改量刑建議

紅網時刻3月30日訊(記者 鄭濤 )近日,婁底市新化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因被告人曾某某認罪不認罰,新化縣人民法院當庭由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八個月改判為十個月。

2019年10月4日,曾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新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1月7日被移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鑑於曾某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的精準量刑建議。在法院開庭審理中,曾某某卻突然反悔,認罪不認罰。

新化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於只認罪不認罰的,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模式處理,故新化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應迴歸標準化量刑。結合其當庭的認罪態度,認為其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新化縣人民法院遂依法當庭判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兩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接受處罰,“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包括接受刑罰處理、積極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等。

承辦檢察官表示, 該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原本有機會通過認罪認罰制度獲得從寬處理,檢察機關也曾給過他機會,但最終他試圖通過庭審時反悔來獲得更輕的判決結果,而等待他的,卻是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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